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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近日联合印发的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4月26日对外发布,明确了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政策

细则明确了补贴范围和标准:
—自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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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汽车家电等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08 信息提供:天津市商务局

各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推动汽车家电等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津市商务局           中共天津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天津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运输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天津市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4年5月8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流通处       联系电话:022-63085421;

          市商务局市场建设处   联系电话: 022-63085482)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推动汽车家电等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有力有序推动本市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根据商务部等14部委制定的《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和《天津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视频会议部署,坚持多方联动、普惠利民,绿色智能、消费升级,健全体系、高效便利,坚持高质量供给引领消费新需求,坚持完善资源循环利用链条服务产业发展,以多领域、多层次、多元化的消费促进活动为牵引,有力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推进消费提质升级,充分释放消费潜力,进一步夯实消费高质量发展基础,加快形成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新亮点。

力争到2025年,实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加快淘汰,高效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50%,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15%;到2027年,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汽车以旧换新

1.推进汽车更新消费。用好中央财政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资金,制定配套政策,加快淘汰高排放车辆。建设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发放平台,在线开展补贴审核和发放,做好与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以旧换新模块对接,有关方面给予资金保障。组织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举办系列让利促销活动。相关部门参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做法,研究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有效防控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数据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促进汽车梯次消费。持续落实好二手车销售“反向开票”、异地交易登记等便利化措施。支持头部二手车交易平台完善服务功能,探索线上线下一体的二手车交易模式,促进二手车交易减环节、降成本、提效率。将区域号牌车辆纳入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使用范围。落实汽车领域非保密、非隐私信息开放使用,鼓励建设独立第三方二手车信息查询平台。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提供并展示车辆状况表、明示车辆基本信息、重要配置、价格等内容。(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培育壮大二手车经营主体。支持二手车销售由经纪转经销,鼓励有条件的区对消费者在二手车经销企业购买二手车给予补贴。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置换、厂商认证等业务,鼓励二手车经销企业提供车辆质保服务。实施二手车经销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培育一批二手车经销品牌化、规模化发展示范企业。(市商务局、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快二手车出口全产业链发展。优化二手车出口管理措施。鼓励二手车出口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拓展海外市场,做大全市二手车出口规模。着力打造集整备、检测、仓储、物流、报关、零部件供应、金融保险服务为一体的我国北方重要的二手车出口基地,更好促进国内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天津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5.加快汽车流通消费创新发展。争创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城市,积极构建统一高效、绿色循环的汽车流通消费大市场。持续优化汽车指标供给,适时适量调整指标额度,加快推进汽车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支持充(换)电、停车、智慧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汽车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鼓励发展汽车改装,探索制定改装车有关标准,出台促进汽车改装发展政策措施,支持举办改装车展示展销活动。提升汽车文化赛事体验,充分发挥天津国家会展中心与V1国际赛车场等场地资源优势,打造国际知名论坛、展会和赛事。推动汽车租赁、房车露营、传统经典车等行业规范发展,构建高质量汽车后市场,促进汽车从交通工具向生活空间转变。联合中汽中心制定《电动二手车动力电池在役鉴定评估技术规范》,全力推动新能源在用车动力电池检测评估系统产业转化,形成二手电动车交易聚集效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加快报废车拆解提质升级。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鼓励回收拆解企业发展线上回收模式,推广线上预约、上门取车等服务形式。支持回收拆解企业以国家大规模设备更新为契机,引进精细化拆解生产线。鼓励回收拆解企业提高资源高值化综合利用水平,并向下游钢材、有色金属、零部件再制造等产业链延伸拓展。鼓励回收拆解企业提升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拆卸、处理等技术水平,加强动力电池梯次利用管理。规范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拆解等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环保风险。(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家电以旧换新

7.支持绿色智能家电换新。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市区联动,通过多种方式对购买符合绿色、智能、低碳要求(1级能效)的空调、冰箱、洗衣机、电视机、吸油烟机、灶具、热水器、洗碗机、计算机、打印机、空气净化器、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电风扇、净水机等16大类家电产品的消费者给予补贴。(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促进家电消费。围绕家电换新组织开展常态化、多样化的促消费活动,持续开展家电下乡、进社区活动。鼓励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回收企业,设立线上线下家电以旧换新专区,采取厂家直降、换新优惠、收旧补贴等方式促进家电惠民消费。完善农村家电流通体系,利用好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资金,支持家电企业以乡镇为重点,开设家电品牌连锁店、体验店。(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提升行业服务能级。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培育一批实力强、模式新、评价好的家电售后服务领跑企业,选树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鼓励家电销售企业提供家电配送、安装、收旧一体化解决方案。开展家电售后维修服务提升行动,推动清洗、检测、维修、拆旧等各类售后服务进社区、进商场、进平台,进一步扩大规范售后服务范围。指导行业协会和企业推出品牌家电维修服务常用信息表,不断提升维修服务规范水平。(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完善回收网络。支持有条件的回收企业加快构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两网融合”、兼具家电家具存放功能街道中转站、绿色智能区级分拣中心三级回收网络。扎实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将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小修小补”便民地图,方便居民查询回收渠道。督促相关企业落实好废旧家电估值评价规则、废旧家电回收规范等相关标准。鼓励回收企业强化与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拆解企业合作,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集聚发展。(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大多元化主体培育力度。培育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典型企业,推广“互联网+上门回收”、“以车代库”等新型模式应用。引导家电生产企业通过自有逆向物流体系,或委托家电回收、拆解等第三方企业回收等方式,积极拓展废旧家电回收业务。鼓励销售企业利用配送、装机、维修等渠道,建立废旧家电回收逆向物流体系。鼓励回收企业延伸服务触角,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上门服务。鼓励电商平台综合运用网络化手段,发挥渠道优势,创新回收模式。督促家电回收企业将废旧家电销售给规范运营的拆解企业。(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引导二手商品有序流通。争取二手商品流通试点,培育一批服务便捷、规范高效的二手商品流通龙头企业。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等生产和流通企业发展二手回收业务,扩大二手商品交易规模。促进“互联网+二手”、售后回购等模式广泛应用。严格落实二手商品流通法规和二手商品鉴定、评估等相关标准,规范二手商品交易行为。(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家装消费焕新

13.挖掘家装消费潜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家装促消费活动。鼓励家居卖场发挥资源集聚、渠道整合作用,强化与家电售卖、创意设计、装修装饰等企业的消费联动,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消费套餐,激发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和适老化改造的消费潜能。推广智能家居系统化解决方案和示范应用,培育智能家居等新型消费。推动绿色建材下乡,引导生产流通企业向农村市场投放更多适销对路的家居产品,丰富农村家居市场供给。(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提升便民服务水平。鼓励街道、社区和居民小区设置“家装便民服务点”,提供家具临时存放、家装市场信息咨询等服务;探索引入专业经营主体,共同建立“公益维修队”开展入户检修、评估,提供家装服务和家居产品团购套餐;为旧房装修、局部焕新、家庭安防、养老监护、适老化改造等样板间进社区提供便利。鼓励企业开发以AI、变装等为主题的多元线上样板展示空间。(市商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优化家居市场环境。落实智能家居互联互通标准,推行家装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好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申报工作。健全家居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家装企业“诚信经营承诺活动”,推广诚信经营典型案例。(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金融助力

16.加强银企联动。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与家电、汽车、家装等行业企业在企业融资、平台建设、消费促进、场景打造等多方面、全领域的深入合作,切实发挥金融服务产业的加持作用。(市商务局、市委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大消费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汽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利率、期限。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汽车保险产品和服务,合理确定新能源车等保险费率,为消费者提供有效充足的风险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家电、汽车以旧换新和家装消费焕新的政策研究,通过利率优惠、息费补贴、消费满减等多种形式,推出更惠民、更便捷、更透明的消费信贷产品,促进居民消费品绿色更新和品质升级。(市商务局、市委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委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市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各区加强统筹协调,共同解决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中的痛点、难点和堵点。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常态化促消费活动运行机制,确保各项活动取得实效。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举措和配套政策,加强跟踪分析,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

(二)强化政策支撑。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资金,统筹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等相关资金,细化支持范围和方向。加大财政资金对汽车、家电以旧换新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区发放政府消费券,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将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设施纳入地方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废旧家电、家具等回收车辆合理路权,对车辆配备、通行区域、上路时段给予支持,并加强规范管理。按规定落实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落实国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三)加强宣传引导。整合电视、广播、纸媒、网媒等多种传播渠道,形成全媒体、多维度的宣传报道格局。做好政策答疑,对汽车、家电、厨卫电器、灶具洁具等消费品的建议使用年限、维修保养周期、超期使用安全隐患等标准和信息开展宣介。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引导车主综合考虑油耗、故障率、维修成本、车辆残值以及更新补贴等因素,自主淘汰符合引导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广泛普及安全使用、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生活理念,提升公众的认知度和参与度,扩大以旧换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加强督促落实。各区、各部门要做好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合规引导,加强风险防范,严防企业出现借机涨价、违规骗补等行为,对虚假骗补的,要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要统筹发展与安全,压紧压实各类主体责任,抓细抓实各项管理措施,营造安心、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确保各类以旧换新促消费活动安全有序。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2 信息提供:河北省人民政府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

 

河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

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供给与需求,稳妥有序推进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优势产业提升、标准提升五大行动,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运输、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基本淘汰安全隐患较大设备和不达标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企业数量持续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8%;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占比进一步提升。

 

二、实施设备更新行动

 

(一)推进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

 

1.提升设备安全性。以容易发生安全隐患行业为重点,开展石化化工行业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改造工程,民爆行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机器人替人工程,以及安全、应急、消防等领域装备升级改造和配备配置工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设备绿色化。聚焦钢铁、石化、化工、建材、电力等重点行业,扎实推进能效诊断、能效领跑者行动、环保绩效创A和无废城市建设,推动设备升级改造。到2027年,工业重点领域能效全部达到基准水平以上,标杆水平产能比例达到35%以上,环保绩效A级水平企业数量大幅提升。(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设备高端化。依法依规淘汰工业母机、农机、工程机械等行业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推动航空、光伏、动力电池等行业更新高效率、高可靠性的先进设备。推动风电场上大压小改造升级。围绕研发设计、中试验证、检验检测等薄弱环节,更新升级一批实验检测设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动设备智能化。推动应用工业机器人、智能物流等智能制造装备,建设一批智能工厂。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工业互联网、千兆光网算力中心等规模化部署,推动工业大市和重点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全覆盖,加大智能制造优秀应用场景、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推广应用力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建筑和市政设施设备更新。

 

1.提升居民居住品质。稳妥有序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推动安全隐患突出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到2027年,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电梯全部更新改造完毕。以外墙保温、门窗、供热装置等为重点,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补齐市政设施短板。实施城市生命线工程,完善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推动城市燃气管网和不符合标准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设施更新改造。加快国家明令淘汰、能效等级不达标、污染严重的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环卫等设施更新改造。到2027年,淘汰更新改造燃气老旧管网1225公里以上、供水管网270公里以上、排水管网193公里以上,更新改造供热老旧管网335公里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改造,到2027年,全省公安视频图像前端采集设备累计更新12.8万个以上。(省公安厅负责)

 

(三)推进交通运输设备更新。支持新能源车替代老旧传统燃料车,支持发展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车。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客车、重卡、牵引车等商用车规模化应用。到2027年,新增及更新公交车、出租车中新能源车比例力争达到90%、80%以上,新能源重型货车力争达到4万辆。加快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报废更新,支持新能源动力船舶发展,到2027年,新增及更新营运客货船35艘。(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农业机械设备更新。落实农业机械报废补贴政策,鼓励使用复式高效、智能高端农机装备,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到2027年,累计报废农业机械3万台以上。(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五)推进教育设施升级改造。推动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更新现有教学科研技术设备和信息化设施,置换淘汰落后设备,提高教学和实训场所装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严格落实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及时更新教学仪器设备。(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文旅设施升级改造。推进索道缆车、游乐设备、演艺设备等更新提升。重点推进景区、主题公园、演艺院团剧场、文博场馆等场所设备更新。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AR/VR等数字技术,打造智慧景区、数字博物馆、数字展览馆等沉浸式数字化体验场景。支持完善城市文博场馆、游客集散中心、生态停车场、旅游厕所及自驾营地等公共服务设施。(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七)推进医疗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更新改造。推动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补齐短板。(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

 

(一)推动车辆以旧换新。每年组织开展汽车以旧换新促销、巡展活动。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鼓励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管,到2027年,全面淘汰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开展家电以旧换新“焕新潮”系列活动,鼓励家电销售、生产、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开设线上线下家电专区。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商贸流通企业参与家电以旧换新行动。推动售后维修服务进社区、进商场、进平台,鼓励经营者承诺购物无理由退货。(省商务厅、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家装消费品换新。鼓励企业采取让利、补贴等方式,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局部升级改造等。加快培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市场,引导有需要的老年人家庭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引导企业提高家装消费供给质量和水平,提供更多高品质、定制化家装产品,培育智能家居等新型消费。推动家装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

 

(一)完善废旧设备产品回收网络。布局建设一批综合性、区域性集中分拣处理中心。支持回收企业与家电家具销售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建立长效合作机制,推广上门“收旧+换新”配送模式。鼓励生产、售后服务企业利用自身销售、维修网络开展逆向物流业务。健全县、乡、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因地制宜改造升级乡村回收站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家电、电子产品、钢材等废旧物资回收体系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体系。建设废旧办公设备统一回收平台,依托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开展闲置办公设备回收利用。到2027年,全省建成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170个。(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引导和规范二手商品交易。以废旧家电家具回收为重点,指导企业进一步优化回收模式、完善回收网络。创建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典型城市和典型企业。鼓励发展“互联网+二手”模式,支持回收企业借助相关信息平台、移动应用程序等开展“线上预约、线下回收”。加强旧货交易管理,规范旧货交易秩序。规范平板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二手商品交易,严格落实国家保障旧货交易出售者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供销社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再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推动河间国家再制造产业示范基地和优质再制造试点企业建设。推进工程机械、机床、文化办公设备等传统领域再制造产业发展,探索在盾构机、航空发动机、工业机器人等新领域有序开展高端装备再制造。推广应用无损检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再制造共性关键技术。开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再制造保税试点,推动境外新能源汽车旧件回收再制造。加强汽车零部件等再制造产品监督管理,保障产品质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石家庄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再生资源高效利用。开展“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升级行动,抓好石家庄、唐山、保定废旧物资循环利用重点城市建设,推动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废钢铁、废铜铝、废纸、废塑料等再生资源加工产业链合理延伸,推动企业绿色化、机械化、智能化改造,建设一批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集群。鼓励回收企业以连锁经营、协议合作等方式提高组织化程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优势产业提升行动

 

(一)发展优势产业。聚焦新能源汽车、工程机械、医疗器械、节能环保装备等领域优势企业,加强新技术新产品创新迭代,增强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推动“领跑者”“小巨人”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以工业、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领域设备和家用电器为重点,发布优质企业和产品目录,组织开展设备产品产需对接活动。到2027年,累计培育省级专精特新企业6000家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培育优质品牌。强化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产业、家用电器领域品牌培育。开展河北品牌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培育、“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以及展览展示活动,提升品牌竞争力。开展“中国品牌日”河北活动,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销会、博览会等,在主流媒体及互联网平台宣传推广河北品牌。(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广播电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技术创新。组织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揭榜挂帅”,每年推出一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动企业首试首用。支持企业加强技术装备研发,在精细拆解、复合材料高效解离、有价金属清洁提取、再制造等领域,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技术。支持企业和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联合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推动装备关键技术成果转化应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标准提升行动

 

(一)加快完善标准体系。鼓励企业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以新国标的技术指标为引领,围绕节能降碳、污染物排放、循环经济等领域,制修订地方标准。加快原材料、工艺、检验检测等标准研制。聚焦钢铁、新能源、医药、建材、汽车等重点产业,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积极培育企业标准“领跑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标准实施应用。组织宣传重大关键性技术标准。争创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以先进标准引领企业设备更新和产品换代,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推进工业、生态环境、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等重点领域标准应用。(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一)完善财税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用好省级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设备更新、循环利用项目。统筹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相关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以旧换新、家电等领域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统筹利用中央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电池更新。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用好中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严格执行政府绿色采购需求标准,积极推进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提升政策试点。全面落实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以及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金融支持。用足用好国家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用好省工业绿色发展指导目录和项目库,利用绿色信贷加快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绿色低碳改造。落实好汽车贷款调整有关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效节能产品设备生产企业、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行绿色债券、上市融资和再融资。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向设备更新和循环利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领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监管执法。新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以及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采购使用能效低于节能水平的产品设备。开展节能监察、能效专项诊断服务等,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实施重点产品设备更新改造。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设备。强化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化监管,加大废弃物循环利用企业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要素保障。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对不新增用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简化前期审批手续。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企业通过新建厂房、改造厂区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统筹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专班,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省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领域落实举措,推动相关工作落地落实。各地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责任,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做好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政策解读
山西省商务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30 信息提供:消费促进处

各市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各市财政局:

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商规〔2024〕2号)要求,为推进实施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西省公安厅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4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全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第二条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省内已备案的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转出个人名下持有时间1年以上的乘用车,并在省内购买上户乘用车,给予2000元补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第二章 补贴申报和审核

第四条 符合第一条要求,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企业名单见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

第五条 符合第二条要求,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按照各市商务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个人身份信息,新车和二手车的车辆识别代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新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相关信息和材料,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新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二手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持有时间1年以上。其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由省内二手车经销企业或二手车交易市场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由省内汽车经销商开具。

第六条 各市商务局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对符合第一条、第四条的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工作。对符合第二条、第五条的,由各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审核和补贴发放工作。

个人消费者购买一辆新车只享受一次补贴。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所在的市商务局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若有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特殊情况,需提交相关补充材料的,具体以受理地所在的市商务局要求为准。如线上审核出现异议,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公安、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线下核实。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在补贴申请信息受理(已受理或退回补正)和审核(审核通过或审核未通过)重要节点向申请人发送短信通知。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的,不予办理补贴。

第三章 补贴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符合第一条和第四条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6:4比例共担。其中,地方部分按省市财政5:5比例共担。符合第二条和第五条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省市财政按5:5比例共担。

第八条 符合第一条和第四条的,各市商务局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报省商务厅。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2月10日期间,原则上,省商务厅每个月向省财政厅至少提交一次经汇总审核后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和《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审核情况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商务厅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按照财政部山西监管局的审核结果,按月将中央和省级资金预算下达各市,由各市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各市商务局、财政局于2025年1月2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商务部、财政部。

第九条 符合第二条和第五条的,根据2023年底各市汽车销售等情况,省财政厅向各市预拨70%的省级补助资金,省市财政按照5:5分担比例,对符合条件的置换更新车辆进行补贴,各市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清算。各市商务局、财政局于2025年3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各市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于2025年4月30日前提出各市补助资金清算建议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下达清算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工信厅、省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市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市商务局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接受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的核查。各市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各市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不得指定汽车经销商和二手车企业,不得指定汽车品牌。

第十二条 各市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市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市商务局、财政局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

山西出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每辆最高补贴1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汽车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8 信息提供:自治区商务厅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商务部等14部门印发的《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和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印发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着力促进汽车消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汽车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4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汽车消费品以旧

换新实施方案

一、补贴对象

个人消费者

二、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补贴范围: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个人消费者报废本人名下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报废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自治区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乘用车新车,开具当地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在当地登记上牌,可申请一次性购车补贴。

(二)补贴标准:个人消费者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置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可申请12000元/辆补贴;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置2.0L(含)排放标准以下燃油乘用车可申请9000元/辆补贴。

本方案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三、补贴条件

本次报废更新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的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个人消费者报废名下的旧车,报废日期应在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二)个人消费者名下的旧车报废后,需在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注销证明》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

(三)个人消费者新购车辆,需在自治区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汽车销售机构购买,购买日期应在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四)个人消费者购买的新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在自治区各盟市公安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并上牌,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五)享受此方案规定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新购车辆,不再享受自治区范围内其他汽车置换、新车购置等汽车消费财政补贴资金。

四、申请资金补贴程序

(一)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进行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报废更新车主需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购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

2.申请人本人持有的银行借记卡卡号、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上述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发票信息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以上提供材料均需为同一人。存在以下情形的,申请不予受理:

1.申请时提供的个人账号,或者银行账号未经实名认证;

2.未按照要求提交完整信息;

3.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交车时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时间不在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间。 

(二)审核

以旧换新补贴,由各盟市商务、公安、税务、工信部门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审核,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商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单据证明进行形式审查,并核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核查报废机动车注销信息、新车注册信息;税务部门负责核查新车交易发票信息;工信部门负责核查新能源车车型信息。

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经比对有以下情形的,退回申请:

1.申请人提交的个人信息与在汽车销售机构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在公安部门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报废旧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

2.申请人持有的旧车未完成注销登记;

3.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购买新车;

4.补贴资金拨付前,新购车辆产权已不在申请人名下的,不予拨付补贴资金。

5.其他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以电话或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修改,在补贴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完成修改或上传补充资料。

(三)异议复核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各盟市商务局申请复核,盟市商务局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五、资金来源和拨付方式

(一)政策实施期间,中央、自治区和盟市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补贴资金按比例分担,中央财政承担的剩余部分由自治区和盟市财政按照各50%的比例分担。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商务厅提供的各盟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保有量和2024年度各盟市汽车报废更新的目标数量等情况,向各盟市预拨中央和自治区两级补贴资金。

(二)各盟市财政部门可根据盟市商务部门提供的本地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保有量和2024年度汽车报废更新的目标数量等情况,将中央、自治区和盟市安排的补贴资金预拨给盟市商务部门。盟市商务部门每20个工作日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补贴金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各盟市商务部门按季度将补贴资金拨付情况报本地财政部门,同时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具体拨付办法由盟市商务、财政部门共同议定。

(三)政策实施期结束后,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盟市汽车报废更新数量和资金发放等情况,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清算。按照国家资金拨付及清算要求报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审核。

六、监督管理

各盟市商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盟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公安、工信、税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旧车报废和新车购买、补贴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进行配合,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各盟市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各盟市要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盟市有关部门要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本方案自2024年4月24日起执行,由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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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4-26 信息提供:消费促进司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至 2024 12 31 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 20184 30 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 1 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 7000元。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 2011 6 30 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6 30 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三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 2025 1 10 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本细则印发之日2024 12 31 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第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工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第五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经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六条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 64 比例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 55 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 64 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 73 比例分担。地方负担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到位。
        第七条 根据 2023 年底各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财政部向各省份预拨 70%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间,中央和地方根据前述单车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按既定分担比例进行补贴,各地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
        第八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中央与地方再进行清算。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 2 10 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各省份补助资金清算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商务部提出的建议下达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商务部、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财政部适时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 好补贴政策。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 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各地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 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 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 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 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 715 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 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 427 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级商务主管 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 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解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 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30 信息提供: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发〔2024〕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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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9 信息提供:省政府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4418

  (本文有删减)

 
 

黑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是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举措,将有力促进投资和消费,既利当前更利长远,既稳增长又促转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加快推动我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原则,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大力促进先进设备生产应用,推动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废旧资源得到循环利用,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大幅提高。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50%,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二、实施设备更新行动

  突出目标导向、需求导向、问题导向,依靠市场提供多样化的供给和服务,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更新换代的内生动力。聚焦重点、精准发力,加快淘汰超期服役的落后低效设备、高能耗高排放设备、具有安全隐患的设备,更新使用先进设备、绿色装备、智能装备,以设备更新带动行业升级。推动终端消费向生产制造传导,积极争取优势产品、优势装备进入国内设备更新大市场,以设备更新实现产业焕新,建好建强国家重型装备生产制造基地。

  (一)推进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以节能降碳、超低排放、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为重要方向,聚焦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电力、机械、航空、船舶、轻纺、电子等重点行业,大力推动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等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大规模设备更新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到2027年,全省工业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30%以上。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并制定专项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按职责分工推进落实。

  1.实施先进设备更新行动,针对工业母机、机械、轻纺等传统行业,加快服役10年以上机床等落后低效设备更新替代。针对航空航天、重型装备等行业,鼓励企业更新一批高技术、高效率、高可靠性的先进设备。围绕研发设计、中试验证、检验检测等薄弱环节更新一批试验检验设备。

  2.实施数字化转型行动,以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重点,推广应用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工业控制、智能物流、传感与检测等智能制造装备,建设一批智能工厂。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加速“5G+工业互联网”融合创新和规模化应用,推进千兆光网、算力中心等建设,全域、全链、全环节推进制造业“智改数转网联”。

  3.实施绿色装备推广行动,推动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应用推广节能、节水、环保等绿色装备,推动电机、变压器、锅炉、泵、冷水机组、冷库等重点用能产品设备更新换代。积极推动能源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加大电力设备更新力度,实施煤电机组“三改联动”,按年度有序推进30万千瓦以下老旧煤电机组以旧换新,加快超超临界煤电机组建设,支持单机容量小于15兆瓦的风机以旧换新、以大换小。加大工业固废处理设备设施更新升级。

  4.实施本质安全水平提升行动,更换一批先进适用安全装备,加快推动石化、化工老旧装置综合技改,推动危险度高、强度大、重污染等工序机械换人、自动化减人、机器人替人,加强安全应急、消防等领域装备升级改造与配备配置。提高煤矿防灾、治灾、抗灾能力,推广应用煤矿智能化、自动化技术装备、智能化监测监控系统、灾害预警系统,提升煤矿开采本质安全水平。

  (二)加快老旧农机更新换代。以粮食千万吨增产计划为引领,以大规模场景应用为推动,统筹用好农机更新补贴和优机优补政策,扎实推进老旧农机更新,推广应用高端智能农机,巩固提升农业物质装备现代化水平,积极推进智能化播种机等优势农机产品进入国家消费更新清单。2024年,预计更新农业机械17万台以上。由省农业农村厅牵头并制定专项实施方案,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按职责分工推进落实。

  1.扎实推进老旧农机更新,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结合实际调整细化补贴分档,建立报废农机残值指导机制,优化补贴申请流程,加快推进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技术落后的播种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等老旧农业机械更新换代,推动机动喷雾机、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铡草机纳入补贴范围。

  2.加快推进农机结构优化,加快大垄合理密植、保护性耕作、秸秆离田、精准施药、高效施肥、水肥一体化装备和技术示范推广。加大整地、播种、植保、收获、秸秆还田离田机械等复式、高效、绿色、智能农业机械的更新换代力度。

  3.推广应用高速智能播种机、大载荷农业无人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履带式全地形收获机和鲜食玉米收获机等高端智能农机。加快更新气力式播种机、智能植保无人机等高端智能农机,推进建设国家大型大马力高端智能农机装备研发制造推广应用先导区。

  (三)加快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围绕建设新型城镇化,结合推进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以住宅电梯、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环卫、城市生命线工程、安防等为重点,加快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补齐短板,升级换代,提质增效。到2027年,完成技术落后、不满足规范标准、节能环保不达标设备的更新改造。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并制定专项实施方案,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按职责分工推进落实。

  1.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和加装,建立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住宅老旧电梯台账,结合隐患排查或安全风险评估情况,有序推进使用超过15年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稳步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2.加强供水、供热领域设备更新,更新改造影响水质达标、老旧破损、国家明令淘汰、能耗高等问题的净水厂和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超过使用寿命、能效等级不满足工业锅炉节能水平或2级标准、烟气排放不达标的燃煤锅炉及热源供热系统设施设备,积极推进供热计量收费试点建设,持续推进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改造。2024年,更新供热老旧管网500公里、供水老旧管网400公里。

  3.推进城镇智慧供暖,加快推进5G、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与传统供热体系融合,大力推进智慧供热项目建设,全面推广应用智慧供热,推动供热企业管理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

  4.加快建筑绿色化改造,鼓励对存量建筑的外墙保温隔热、建筑外窗、供热装置设备等开展建筑节能改造。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支持太阳能、生物质能、工业余热、地热能、空气能、电能等在建筑领域的应用。2024年,实施既有建筑能效提升500万平方米。

  5.推进生命线安全改造,积极推进燃气等老化管道更新改造,推动在燃气管道高后果区增设智能监测点位。推动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城市生命线工程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建设。加快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补短板、强弱项。统筹设备建设年限、智能化水平、防控需求等情况,推动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升级。

  (四)加快交通运输设备更新。加快高耗能高排放老旧交通运输设备报废更新,推广应用新能源交通运输工具,促进交通运输设备低碳转型。由省交通运输厅牵头并制定专项实施方案,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推进落实。

  1.推动车辆绿色低碳转型,淘汰高排放燃油货车,持续推进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推动使用年限满13年或行驶里程达40万公里的公交车报废更新,鼓励支持对使用年限8年以上新能源公交车动力电池进行更换,在保留适量应急传统能源车辆的前提下,力争新增公交车全部为新能源车。持续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有序退出运输市场,到2027年,累计报废43万辆。

  2.推动铁路绿色低碳转型,更新淘汰老旧型铁路内燃机,稳步推进电气化改造,进一步减少内燃机车牵引比例和燃油消耗,推动铁路装备升级。到2027年,累计更新老旧铁路内燃机235台。

  3.推动航空装备和船舶绿色低碳转型,加强电动、氢能等绿色航空装备产业化能力建设,更新10年以上柴油车辆及相关设备,提高航空工具能效。加快老旧船舶报废更新,严格执行超过使用年限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加快推动存在安全隐患、运行效率低下老旧船舶提前报废更新,鼓励建造适合“江海联运”、“界江旅游”等新型船舶。到2027年,累计新建运输船舶30艘,淘汰报废船舶60艘。大力支持新能源动力船舶发展,完善新能源动力船舶配套基础设施和标准规范,逐步扩大电动、液化天然气动力、生物柴油动力、绿色甲醇动力等新能源船舶应用范围。

  (五)提升教育文旅医疗设备水平。加快老旧设备淘汰升级,有序应用先进设备、绿色设备、智能设备,提高优质服务水平。分别由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并制定专项实施方案,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推进落实。

  1.提升教育设备水平,推动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基础教育学校(幼儿园)设备更新,依托基础学科高水平基地、未来技术学院、专业特色学院、现代产业学院、创新创业学院和基地、研究生产教融合联合培养基地、卓越工程师学院、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国家级、省级教学平台基地建设,加快淘汰落后、老旧教学科研仪器。引导高校聚焦新质生产力、“4567”现代化产业体系等重点产业领域,联合购置“高精尖”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设施。推动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专业更新实训设备、工学一体化设备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落实国家和省相关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促进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达标,保质保量配置并及时更新教学仪器设备。支持基础教育学校(含幼儿园)仪器设备购置更新,为中小学校(含幼儿园)配备与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相适应,与国家课程标准相匹配,与学生核心素养培育相协调的装备,推动构建优质均衡的教育服务体系。

  2.提升文旅设备水平,推动冰雪、康养、文娱等重点行业高质量发展,重点推进冰雪旅游设备、客运索道、灯光音响、舞台机械电子竞技转播等设备更新改造。围绕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推动旅游景区、度假区、民宿、酒店以更新带创新,重点推进门禁闸机、景区导视牌、旅游观光车、旅游观光船等设备更新改造。围绕新质生产力赋能提升,推动智慧旅游提档升级,重点推进景区智慧管理系统、可穿戴智能文旅体验设备、娱乐用智能无人飞行器等设备更新改造,提高文旅服务质量,提升文旅消费体验。

  3.提升医疗设备水平,加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及实验室检验检测等医疗装备更新改造,加大手术机器人推广使用力度。加快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器设备、终端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等信息化设施更新迭代升级。推动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优先支持公立医院将部分四人间及以上病房改造为二人间或三人间病房,适当增加单人间比例,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合理增设卫生间,补齐病房环境与设施短板。

  三、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

  用好国家政策,优先支持需求迫切、拉动效应大但购置成本较高的大宗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优先支持报废更新。由省商务厅牵头并制定专项实施方案,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推进落实。

  (六)开展汽车以旧换新

  1.依法依规淘汰老旧汽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依法依规加快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

  2.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落实国家支持报废汽车更新激励政策,研究制定我省报废汽车更新、二手车置换更新具体奖励措施,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消费券、打折、购车赠送充电桩等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统筹推动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合作,引导行业有序竞争。

  (七)开展家电产品以旧换新

  1.支持家电产品以旧换新,落实国家支持旧家电淘汰更新激励政策,鼓励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电商平台及回收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通过举办“周年庆”、“购物节”等方式,对以旧家电换购节能家电的消费者给予优惠。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给予补贴,积极开展促销活动。

  2.加快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培育售后服务领跑企业,推动售后维修服务进社区、进商场、进平台。

  (八)推动家装消费品换新

  1.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升级改造,推动家装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鼓励居民小区提供家具临时存放、公益入户检修等家装便民服务,满足多样化消费需求,培育家居新增长点。支持装修等领域经营主体拓展家居适老化改造业务,提高家居适老化水平。

  2.积极培育智能家居等新型消费,拓展智能家居场景应用,鼓励企业推出线上线下家装样本间,优化家居市场环境,支持企业开展家居反向定制、个性化设计和柔性生产。

  四、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

  落实《黑龙江省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实施方案》,聚焦回收换新、二手流通、再生利用等环节进一步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并制定专项实施方案,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推进落实。

  (九)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

  1.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发挥供销社系统城乡网络优势,加快建设覆盖县、乡、村的回收网络,新增标准化、规范化回收站点。加快“换新+回收”、“互联网+循环利用”物流体系和新模式发展,支持耐用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建设逆向物流体系或与专业回收企业合作,上门回收废旧消费品。

  2.落实我省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实施方案,将回收网点网络建设纳入各地有关规划,支持建设一批集中分拣处理中心,拓展再生资源企业回收网络范围,深入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培育一批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典型城市和企业。完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体系,提升回收拆解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水平,有效防范安全环保风险,优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布局,推动管理部门车辆历史信息共享和对外查询应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督管理,监测回收拆解行业产能情况并及时预警,推广上门取车服务模式。

  3.完善公共机构办公设备回收渠道,构建废旧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统一回收平台。支持废旧产品设备线上交易平台发展。鼓励回收企业和农业机械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合作开展报废农业机械代存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十)大力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

  1.持续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提升二手车信息查询平台运营质效,培育壮大二手车经营主体,支持二手车销售由经纪转经销。鼓励二手车对俄出口,拓展二手车海外市场。完善旧货交易管理制度,强化互联网交易平台管理责任,推动二手商品交易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平台内经销企业、用户的评价机制,加强信用记录、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共享。

  2.落实平板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交易前信息清除相关要求,保障旧货交易时出售者信息安全。加强旧货转售、翻新等服务或相关商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支持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发展二手交易、翻新维修等业务。

  (十一)有序推进再制造和梯次利用

  1.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废旧生产设备实施再制造,再制造产品设备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应不低于原型新品。推广应用无损检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技术工艺,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联合攻关和产业化示范。

  2.深入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机床等传统设备再制造,打造航空整机、配套、运营、报废拆解再制造全产业链发展格局。加快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等产品设备残余寿命评估技术研发,构建设备寿命评估方法和技术体系,有序推进产品设备及关键部件延续利用和梯次利用,率先发展风电设备中发电机、齿轮箱、主轴承等高值部件以及光伏逆变器等关键零部件再制造。

  (十二)推动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

  1.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落实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升级行动,加快推进齐齐哈尔、大庆、鸡西、七台河国家级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深入推进哈尔滨国家级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重点城市建设,持续推广杜尔伯特经开区绿色园区建设经验,争取更多产业园区建设国家级绿色园区。

  2.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支持政策,按国家部署扩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制度覆盖范围。鼓励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链合理延伸,支持建设一批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集群。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开发利用,因地制宜推进以废弃油脂、非粮生物质为主的生物质能源化开发利用,推进建设国家生物质燃料示范基地。

  五、实施标准提升行动

  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积极参与国家标准研制,加强标准宣贯,推动落实节能降碳、环保、安全、循环利用等相关标准,持续引领设备更新。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并制定专项实施方案,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推进落实。

  (十三)加快完善能耗、排放、技术标准

  1.积极参与相关标准制修订,发动驻省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积极参与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推动提升工业设备能耗能效标准,严格落实能耗限额家电和工业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

  2.推动工业母机、工程机械、农用机械、锂电池、光伏和通信基站等相关设备标准升级,实现设备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筑牢安全生产标准底线。加快提升节能标准和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火电、炼化、煤化工、钢铁、焦炭、多晶硅等行业能耗限额,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

  3.落实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优化提升大气、水、固体废弃物、噪声等排放控制水平。严格执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配合制修订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落实风力发电机、光伏设备及产品升级与退役等标准。

  (十四)强化产品技术标准提升

  1.围绕汽车、家电、家居产品、消费电子、民用无人机等大宗消费品,配合国家开展安全、健康、性能、环保、检测等标准升级。加快电动汽车、智能网联汽车、传统燃油汽车售后服务标准迭代。推进国家标准化创新发展试点建设,集束发挥计量、认证、检验检测、质量监督等质量基础设施作用。

  2.加强产品技术标准宣传,严格执行家电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大力普及家电安全使用年限和节能知识。严格执行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强化质量安全监管。落实碳标签等相关标准,充分发挥标准引领、绿色认证、高端认证等作用。

  (十五)加强资源循环利用标准供给

  1.严格执行材料和零部件易回收、易拆解、易再生、再制造等绿色设计标准,指导协会行业组织和具备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制修订相关标准,强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回收标准供给。

  2.落实国家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二手交易中信息清除方法国家标准,引导二手电子产品经销企业建立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

  (十六)强化重点领域国内国际标准衔接

  加快完善中俄标准信息服务系统,加快建立黑龙江省数字标准馆,为我省对俄及“一带一路”国家贸易和技术合作提供标准信息服务。积极参与国际认证互认活动。

  六、强化保障措施

  打好政策组合拳,用足用好现有政策,研究谋划亟需出台、能形成规模效应、带动拉动大的新政策,统筹用好财政、税收、投资、金融、科技、环保、产业等各类支持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撬动作用。

  (十七)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推进落实。

  1.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对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循环利用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

  2.用好农业、住建、交通等领域支持政策,用足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等报废更新进行补贴,实施农机优机优补政策。支持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房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统筹利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电池更新;持续实施好老旧营运车船更新补贴,支持老旧船舶、柴油货车等更新,利用交通运输部专项资金支持更新界河航务船舶。

  3.用好教育领域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和职业院校统筹“双一流”建设资金、高教强省专项资金、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等现有专项资金及学费收入等学校自有资金,用于学校更新置换先进教学及科研技术设备等;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统筹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等现有专项资金以及地方自有财力,用于基础教育学校(幼儿园)仪器设备购置更新。

  4.用好用活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联动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通过中央财政安排的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以旧换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相关资金等,补贴用于家电报废回收体系建设。

  5.积极用好中央财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发挥政府绿色采购引领作用,推动节能、节水、环境标志产品强制采购优先采购,加大绿色产品采购力度。

  6.严肃财经纪律,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会监督职责,强化财政资金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和拨付各类财政支持资金,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

  (十八)落实税收支持政策。由省税务局牵头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推进落实。

  1.按照国家部署,加大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支持力度,认真落实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优惠政策。

  2.按照国家部署,推广实施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用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执行好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方式。认真落实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十九)优化金融支持。由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黑龙江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推进落实。

  1.用好再贷款政策工具,聚焦重点领域的数字化、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方向,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重点领域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组织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抓住政策窗口期,开辟绿色通道,争取更多央行资金支持。

  2.建立设备更新改造项目融资对接机制,按照备选项目白名单建立主办行制度,一企一策开展常态化融资对接,推动企业加快完成设备更新采购流程,并将白名单纳入信用征信平台和营商环境大数据中心。

  3.发挥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工作机制作用,将设备更新重点领域项目纳入支持范围。强化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督导考核,设立设备更新改造领域贷款投放考核指标,督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贷款投放力度。

  4.指导各政策性、涉农金融机构以及哈银租赁发挥牵头作用,将相关领域市场主体作为融资对接重点,分类施策满足个性化融资需求。

  5.落实汽车消费优惠政策,指导金融机构落实好取消自用汽车贷款首付比例限制政策要求,结合购车人实际情况,进一步下调首付比例,降低利率水平,更好拉动汽车消费。引导银行机构合理增加绿色信贷,加强对绿色智能家电生产、服务和消费的金融支持。推动降低支付结算费用,指导银联推动支付机构积极向消费者让利,围绕支付环节给予更多手续费优惠。利用好中央财政对符合再贷款报销条件的银行贷款给予一定贴息支持的相关政策。

  6.发挥碳减排支持工具作用,指导符合使用条件的金融机构优先使用碳减排支持工具为回收循环利用项目提供低成本信贷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快贷款投放,联合发展改革部门,畅通金融机构与资源循环利用企业融资问题双向反馈渠道,加强政银企三方信息共享,共同推动解决融资问题。

  (二十)强化要素保障。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地)推进落实。

  1.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对不新增用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简化前期审批手续。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统筹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

  2.建立健全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等价格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十一)加强创新支撑。由省科技厅牵头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推进落实。

  1.协同开展技术攻关,聚焦长期困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产业基础、重大技术装备“卡脖子”难题,通过省重点研发计划部署“数字经济”、“高端装备”、“智能机器人”等重点攻关专项。统筹省内外创新资源,围绕发电设备、交通运输装备、大型成套设备和智能农机装备等制造业重大技术难题开展技术攻关。

  2.推动创新成果转化落地,深化“企业出题,科研答题,市场阅卷”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灵活采取揭榜挂帅、竞争择优等方式遴选支持一批重大项目,强化制造业中试能力支撑,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推动形成一批新装备、新产业、新服务业态。

  (二十二)强化宣传引导

  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引导,及时梳理总结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和支持政策,建立政策直达机制,确保企业和消费者广泛知晓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依托数字政府平台,建立我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信息平台,汇集各地各相关部门政策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建立省级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专项小组,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地)、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入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形成“1+N”方案体系,做好政策解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系统观念,落实部门责任,强化跟踪问效,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重大情况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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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车补贴|​2800元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指南来了!
发布时间:2024-04-09 信息提供: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沪商市场〔202461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本市汽车更新消费做好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特制订《2024年上海市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449日             

 

2024年上海市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工作要求,促进本市汽车更新消费,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2024年1月1日至20241231(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个人用户购买国六b排放标准的燃油小客车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且在规定期限内,报废或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在本市注册登记国五以下排放标准非营业性燃油小客车,本市给予个人用户一次性2800元购车补贴。

报废车辆是指个人用户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到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企业报废个人名下的符合规定的燃油小客车,取得有效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并完成注销登记手续。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用户在本人名下的符合规定的燃油小客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购车辆是指个人用户购买符合国六b排放标准的燃油小客车新车,应当取得本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本市《机动车登记证书》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

汽车排放标准是指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系列标准)等新生产汽车排放标准;车辆的排放标准以机动车环保网公众查询平台或随申办新车助手查询结果为准。

二、补贴对象

本次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的主体和补贴对象为车辆产权的个人用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个人用户信用状况良好,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相关失信信息记录:

1.各类税费欠缴信息;

2.非法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信息;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4.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罚信息;

5.由他人替代记分、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信息;

6.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信息;

7.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信息;

8.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二)个人用户报废或者转让名下的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沪牌燃油小客车(以下简称“旧车”),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注册登记在本人名下,且在本人名下未作为“旧车”申请过本市相关车辆置换补贴政策。

(三)个人用户报废名下的沪牌旧车,报废日期应在2023年8月1日至202412月31日之间,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时间为准。个人用户转让名下沪牌旧车的,转让日期应在2023年8月1日至202412月31日之间,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四)个人用户购买新车,须符合国六b的排放标准,购买日期应在202411日至202412月31日之间,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五)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车应当于20251月31日之前在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购买的新车自注册登记日期起一年内不得将车辆的使用性质变更为营运属性。

三、部门职责

市商务委负责本细则总体协调,受理并审核个人用户申请;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本细则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市商务委报送的资金申请,及时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配合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等做好财政资金拨付执行、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预算管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车辆排放标准的认定和审核工作,提供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的审核信息数据,配合市商务委做好校验审核工作。

市交通委、市公安局等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部门审核监督职责,与市商务委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机制,配合市商务委做好相关审核工作,提供可校验审核的信息数据。

四、申请及审核流程

(一)申请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用户可以通过“上海商务”微信公众号等指定平台提交相关信息,向市商务委提出购车补贴申请,签署《补贴申请承诺书》。

(二)审核

市商务委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比对,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属于本实施细则明确的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补贴申请发放过程中,经比对有以下情形的,将退回申请:

1.申请人提交的本人身份信息与在汽车销售企业登记的个人信息,以及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报废或转让旧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

2.申请人未在本实施细则规定期限内报废或者转让旧车;或旧车转让后又转回本市的车辆产权人名下的;报废车辆未完成报废注销手续的;

3.申请人持有的旧车不符合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或申请人已使用该“旧车”享受过本市其他汽车消费补贴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促进汽车消费补贴”“燃油车以旧换新补贴”“国三柴油车提前报废补贴”等;

4.申请人未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购买新车,且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六b;

5.申请人购买的新车注册登记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以外用途,或在补贴申请期间,新购车辆的使用性质转为营运属性车辆已不在申请人本人名下的;

6.申请人存在本实施细则列明的失信记录。

审核结果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市商务委通知申请人补正信息。申请人可以按照信息补正要求,在本实施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充提供相关信息。

(三)异议复核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实施细则明确的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前,由本人前往指定地点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市商务委确认收齐相关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

(四)资金拨付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通过审核,且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商务委审议后定期汇总申请人信息和补贴金额报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减排办审核同意后下达资金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

市商务委汇总后,定期向市财政局提交经审核确认符合拨付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及补贴金额,并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五、便民渠道

个人用户如需咨询本细则有关内容,或者查询相关申请办理方式、审核状态及办理结果的,可以通过指定平台查询,或者致电热线电话咨询。热线电话号码:400-820-3152,服务时间:工作日9:00-11:00 13:00-17:00。

六、监督管理

市商务委会同市节能减排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确保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和使用补贴资金;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推动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附加费用。对经查实发现汽车销售机构和申请人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的,市商务委有权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已取得补贴资金的消费者履行承诺,在新车完成注册登记日期起一年内将车辆性质转为营运的,应根据《补贴申请承诺书》约定,将所获得的补贴资金全额退还至指定账户。未履行承诺资金退还义务的,市商务委依法依规将有关失信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如有关内容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补贴资金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2月28日,异议复核申请截止日期为20253月31日。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09 信息提供: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发〔2024〕4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4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推动大规模

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更好扩投资、促消费,因地制宜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高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力争到2027年,工业、建筑、交通、农业、科教、文旅、医疗、能源环境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30%左右;重点行业先进产能比重大幅提高,高质量耐用消费品市场份额显著增加,资源回收循环利用水平持续提升。

二、实施设备更新行动

(一)推动制造业设备更新与技术改造。

1﹒加快重点行业技术改造。聚焦重点行业推动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争取每年组织实施6000个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推动冶金、化工、建材、轻工、纺织、机械等行业设备更新升级和工艺流程优化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对标国际先进更新光伏、航空、动力电池、机器人等行业一批高技术、高效率、高可靠性设备。加大工业母机、机器人、电力装备、工程机械等高端产品和优势产品供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2﹒推动企业“智改数转网联”。加快推动设备联网和生产环节数字化改造,打造一批智能制造车间、智能制造工厂和“智改数转网联”标杆企业,加快工业互联网建设和普及应用,到2027年实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并向中小企业延伸,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3﹒推动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提升重点行业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应用推广节能、节水、环保等先进技术装备,推动电机、泵、变压器、锅炉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换代,到2027年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按规定享受购置节能节水、环境保护等专用设备所得税抵免。对不新增土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推广承诺备案制,简化前期审批手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4﹒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安全更新改造。推动化工企业对使用年限较长和能耗、排放、安全、技术指标落后的老旧生产装置更新改造,到2027年更新替代150台(套)以上老旧化工装置;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累计完成70台(套)以上固定式浇铸炉和40套钢丝绳深井提升系统装置设备更新改造;钢铁企业炼铁工序和煤气柜操作区操作系统更新改造20家以上;重点粉尘涉爆企业设施设备更新400家以上,铝镁金属粉尘企业工艺改造100家以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厅牵头负责)

(二)加快能源和环保领域设备更新。

5﹒加快能源领域设备更新。推动煤电机组“三改联动”,争取到2027年累计完成改造规模1000万千瓦以上,淘汰落后煤电产能200万千瓦以上。优化骨干电网建设,到2027年输配电设备更新投资240亿元以上。鼓励并网运行超过15年或单台机组容量小于1.5兆瓦的陆上风电场开展改造升级。(省能源局牵头负责)

6﹒加快生态环境领域设备更新。实施废水、废气、固废等污染物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到2027年更新提升78个断面监测水站、4500个大气站点、14个省级监测机构的仪器设备。(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三)推进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

7﹒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推动使用15年以上老旧住宅电梯安全评估及隐患整治,加快更新不符合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住宅电梯,到2027年累计更新(含整机和零部件更新)老旧住宅电梯4.5万台。支持按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加装电梯和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加装更新电梯。(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8﹒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加快对使用年限长、能效低、节能潜力大的建筑能源设备(包含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冷热源设备、输配系统、末端空气处理设备等)、外墙保温系统、外门窗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更新改造。到2027年完成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负责)

9﹒推进城市生命线更新改造。加快城镇供水厂和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设备更新、污水处理设施设备更新、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对标更新建设、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加装和更新,配套搭建监测物联网,力争到2027年累计完成更新改造投资超160亿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10﹒推进环卫设施设备更新。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环卫车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等更新,到2027年完成60条以上既有生活垃圾焚烧厂生产线超低排放改造、400座以上生活垃圾转运站、可回收物分拣中心、渗滤液处理等环卫设施设备提升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

(四)推动交通运输设备更新。

11﹒推动运输车辆设备更新。加大公共领域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支持老旧新能源车辆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到2027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占比达到85%,新增和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9000辆以上,更换公交车动力电池1.2万个。力争2025年底基本淘汰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鼓励有条件地区淘汰国Ⅳ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12﹒推动船舶设备更新。鼓励淘汰船龄达到老旧河船年限的内河航运船舶,推动新能源和LNG等动力船舶应用,力争到2027年纯电动内河集装箱船舶投放15艘以上。(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

13﹒推动港口设备更新。鼓励新增、更换和改造应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港口作业机械、港内车辆、海事巡查等装备,到2027年改造老旧储罐200个以上。(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牵头负责)

(五)推动农业农村装备设备更新。

14﹒推动农机装备更新。淘汰报废老旧农机,加大耕、种、管、收、烘各环节农机装备更新力度,加快高效低耗智能农机推广应用,争取到2027年报废更新农机14.9万台(套)。(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

15﹒推动农业设施设备更新。支持各地开展种植、畜禽、水产等现代化农业生产和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烘干等设施设备更新。到2027年,力争改造提升老旧设施棚室20万亩,实施300个规模养殖场设施设备提档升级,实施30万亩池塘标准化改造,完成2000艘以上渔船北斗终端等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改造智能绿色产地烘干中心200个。(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

(六)推动教育文旅医疗设备更新。

16﹒推动教育领域设备更新。更新置换一批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先进教育教学与实习实训设备、科研仪器设备,添置更新一批中小学理科实验室仪器设备、信息化教学设备等,到2027年更新20万台(套)以上。(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负责)

17﹒推动文旅设施设备更新。开展索道缆车、游乐设备、演艺设备、景区智能设备等更新提升,推广人工智能、虚拟现实、智能穿戴等技术的应用,到2027年累计更新文旅设施设备60台(套)以上。(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负责)

18﹒推动卫生健康领域设备更新。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和信息化设施更新,到2027年力争更新24万台(套)。推动医疗机构开展病房改造,补齐病房环境与设施短板。(省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

三、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

19﹒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开展汽车消费促进活动,支持各地开展新能源汽车进县乡、进园区、进机关活动。支持汽车报废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支持汽车置换更新。到2027年新车销量中新能源汽车占比力争达50%。加快推进充电桩、储能等设施建设和配套电网改造,补齐县城、乡镇充电设施建设短板,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到2027年新能源车桩比达到2:1。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放汽车消费券,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汽车消费金融支持力度,合理确定汽车贷款具体发放比例、期限和利率。将充(换)电设施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鼓励对充(换)电设施给予建设运营补助。(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分别负责)

20﹒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结合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有序淘汰非标电动自行车,推动电动自行车电池溯源管理。鼓励生产商、经销商让利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放电动自行车换新消费券。(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分别负责)

21﹒开展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开展绿色节能家电促消费活动,支持各地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完善家电销售与服务网络,支持开设以旧换新专区,提供价格立减、取旧送新、免费安装等“一站式”服务。(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牵头负责)

22﹒推动家装消费品换新。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推动家装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持续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组织开展家装促销活动,促进“互联网+家装”“互联网+二手家居”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放家装消费券,组织开展家具家装下乡。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低息信贷产品。(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负责)

四、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

23﹒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加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完善社区回收网点、街道中转站、区县分拣中心布局,到2027年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数量超18000家、综合分拣中心数量超100个。加快“换新+回收”“送装+拆收”“以车代库”等新模式发展。强化社会源废弃物分类归集、中转贮存等回收设施用地保障,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相关规定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保障废旧物资回收车辆合理路权。(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供销社分别负责)

24﹒加大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力度。鼓励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提供上门取车等便捷服务。鼓励建立退役新能源设备拆除、拆解、运输、回收、利用处置“一站式”服务模式。逐步构建以电池制造企业、第三方回收方为主体的规范化电池回收体系。力争到2027年,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约一倍,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别负责)

25﹒促进二手商品交易便利化、规范化。落实小型非营运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一网通办政策,加强汽车流通信息服务(二手车)系统建设应用,稳步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集中规范的二手商品交易市场。(省商务厅、南京海关分别负责)

26﹒有序推进装备再制造和梯次利用。提升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办公信息设备产品等再制造水平,推动发动机、工业机器人等新兴领域再制造产业发展,到2027年培育一批再制造领军企业。推动风电、光伏等关键零部件设备再制造,推动废旧动力电池安全梯次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27﹒推动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促进资源循环再生利用产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到2027年布局培育100家以上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占比显著提升。提升废弃电子电器产品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支持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项目建设。加大用地要素保障,优化环评、能评审批程序。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及国家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等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负责)

五、实施标准升级行动

28﹒加快完善能耗、排放、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能源效率强制性标准,抓紧制定修订一批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污染物排放等地方标准,动态更新我省相关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加强低碳技术标准攻关,加快完善企业碳排放核算和产品碳足迹标准。到2027年制定修订100项能耗、排放领域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29﹒提升产品技术标准。执行消费品质量标准,制定全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提高质量安全治理水平。围绕江苏产业特色,加快制定完善电动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动力电池、储能、光伏、电动自行车等产业发展急需标准。到2027年,推动制定实施100项产品技术领域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30﹒完善资源循环利用标准。健全大宗固废回收利用、新兴产业废弃物循环利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标准。研究制定废弃光伏组件综合利用、废旧电池性能评估及回收再利用等相关地方标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负责分析研判,定期开展调度,制定年度任务清单和政策清单,强化统筹协调、推动省市县联动,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省有关部门强化协同配合,分行业、分领域制定工作方案、配套政策和任务清单,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二)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国家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以旧换新、循环利用和标准提升等项目。统筹省以上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综合运用财政奖补、财政贴息、担保费补贴、政府采购等多种工具,加大对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力度。用好省制造强省建设、卫生健康、生态环保、现代农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对工业、医疗卫生、农业等领域的设备更新给予补助支持。更好发挥财政资金牵引和撬动作用,对制造业企业、城市更新和建筑市政、交通等领域设备更新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统筹省商务发展等专项资金支持绿色节能家电等以旧换新。鼓励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范围。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推动党政机关、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机构加大绿色产品采购力度。落实税收支持政策,持续优化纳税服务。鼓励市县与省联动,支持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牵头负责)

(三)优化金融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综合运用融资担保、贴息、风险补偿等金融工具和政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信贷投放力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鼓励融资租赁参与教育、卫生健康等重点领域设备更新。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大宗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金融支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简化办理流程,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省委金融办、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江苏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别负责)

(四)加强要素保障和创新支撑。加大用地、用能、环境容量等要素保障力度。强化创新支撑,聚焦高效节能产品设备生产制造、资源循环利用、高端装备再制造等,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积极培育高端装备制造、智能家居、健康家居、新能源汽车、再生资源精深加工等龙头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别负责)

(五)加大宣传引导。持续开展“苏新消费”等各类促消费主题活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选树一批优秀项目、典型案例,推广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先进经验。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电商平台等渠道加大消费品安全使用、以旧换新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增强安全环保可持续的消费观。(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 

 

附件:2024年江苏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任务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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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4-26 信息提供:消费促进司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至 2024 12 31 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 20184 30 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 1 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 7000元。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 2011 6 30 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6 30 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三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 2025 1 10 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本细则印发之日2024 12 31 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第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工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第五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经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六条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 64 比例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 55 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 64 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 73 比例分担。地方负担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到位。
        第七条 根据 2023 年底各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财政部向各省份预拨 70%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间,中央和地方根据前述单车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按既定分担比例进行补贴,各地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
        第八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中央与地方再进行清算。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 2 10 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各省份补助资金清算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商务部提出的建议下达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商务部、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财政部适时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 好补贴政策。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 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各地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 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 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 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 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 715 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 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 427 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级商务主管 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 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解释。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4-26 信息提供:消费促进司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至 2024 12 31 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 20184 30 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 1 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 7000元。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 2011 6 30 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6 30 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三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 2025 1 10 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本细则印发之日2024 12 31 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第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工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第五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经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六条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 64 比例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 55 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 64 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 73 比例分担。地方负担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到位。
        第七条 根据 2023 年底各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财政部向各省份预拨 70%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间,中央和地方根据前述单车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按既定分担比例进行补贴,各地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
        第八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中央与地方再进行清算。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 2 10 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各省份补助资金清算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商务部提出的建议下达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商务部、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财政部适时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 好补贴政策。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 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各地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 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 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 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 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 715 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 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 427 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级商务主管 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 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解释。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4 信息提供: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

赣商务消费字〔2024〕79号

 

各设区市商务、财政

    深入贯彻落实《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24〕9号)和江西省商务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商务消费字2024〕75号相关要求,更好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江西省商务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24年531

  

江西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时间、适用对象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补贴是指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第二条 补贴政策实施时间为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补贴申请时间为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

第三条 补贴的对象须为个人消费者。购买新车的与报废旧车的消费者,须为同一人。  

 

第二章  补贴范围、标准

第四条 补贴政策实施期间,对于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江西辖区内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后,完成车辆注册登记的,给予定额补贴。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不含商用车。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国家强制性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8352.3-2005)IV阶段要求全国全面实施之前注册登记的汽车,即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其他燃料类型包括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氢、生物燃料等。进口汽车参照执行。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拟申请补贴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或通过支付宝、抖音、微信、云闪付等平台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申报材料,向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

第八条  申请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报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填报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

    3.填报报废汽车信息,需填写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填报购置新车信息,需填写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开具。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旧车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日期为准。旧车注销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上载明的注销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企业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注册日期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第九条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申请人可通过网站或小程序查看申报审核进度。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商务主管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最晚应于2025年1月10日24时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或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

第十条  鉴于商务部未开通县(市、区)审核权限,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设区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设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经财政部江西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我省各级财政按6:4比例共担。其中,我省财政负担部分,省与市县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落实。市县负担部分由设区市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到位。 

第十二条  根据2023年底各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占比等情况,省财政厅向各设区市财政预拨70%补助资金,省级资金与中央资金同步下达,用于支持各地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间,中央、省级和地市根据前述单车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按既定分担比例进行补贴。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

第十三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年1月31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厅、财政厅省商务厅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于2025年2月10日前联合省财政厅向商务部、财政部报送全省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在中央与我省进行清算后,省与地市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清算,省财政厅按照有关程序下达清算补贴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地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财政部江西监管局适时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第十六条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成立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协调机制(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贯彻落实,确保政策执行效果。

各地要会同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加大对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措施的宣传贯彻力度,做到政策家喻户晓,补贴直达消费者。要公布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9 信息提供:山东省人民政府

 

鲁政发〔2024〕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4日

 

山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

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文件要求,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纵深推进“三个十大”行动计划,着力提升重点领域设备水平,畅通消费品更新换代链条,扩大有潜能的消费和有效益的投资,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助力全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迈上新台阶。

  到2025年,工业重点领域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达到35%;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300万辆以上,国三及以下非营运柴油货车基本淘汰;报废汽车规范回收拆解量达到60万辆,二手车交易量与新车销售比值达到0.8∶1,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15%。

  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8%以上;工业重点领域低于能效基准水平的全部完成更新改造,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2%、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

  二、实施高水平工业技改工程

  (一)推动产业高端化跃升。聚焦冶金、化工、轻工、建材、纺织服装、机械等重点产业,“一业一策”制定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方案,更新换代高技术、高效率、高可靠性的先进设备。探索建立技术改造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培育引进一批专业化设备更新改造服务商。(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推动产业智能化改造。实施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提标行动,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设备和软件,分层次培育一批“数字领航”企业、5G工厂等,推动智改数转网联。开展“工赋山东”行动,加快工业互联网建设和普及应用。到2025年,培育5G工厂500家以上,国家级智能工厂数量达到50家。(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推动产业绿色化转型。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加快淘汰更新能耗排放不达标、安全风险隐患大的老旧装置。积极推广先进适用节能降碳技术设备,开展水效、能效等领跑者行动。加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建设一批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到2025年,累计建成省级以上绿色工厂500家、绿色工业园区50个。(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实施多领域装备更新工程

  (四)支持农业机械装备升级。继续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制定新一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到2025年,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92%以上。加快粮食烘干设施基础建设,统筹已有烘干设施装备改造提升,淘汰燃煤型粮食烘干设备,推动粮食烘干燃煤热源更新改造。(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五)推动交通运输设备转型。鼓励混凝土搅拌车更新时,优先使用新能源车。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非营运柴油货车。鼓励支持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支持电动、LNG等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动力船舶发展。支持600总吨以上内河运输船舶岸电系统受电设施改造工作。(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六)加快住建领域设施更新。坚持“绿色低碳、本质安全、惠民宜居”,制定实施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工作方案。持续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加快更新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住宅电梯。有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持续推进供热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以外墙保温、门窗、供热装置等为重点,推进存量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进公共供水厂及加压调蓄供水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加快城镇生活污水、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补短板、强弱项。到2025年,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率达到60%。加快推动燃气等老化管道改造,强化城市排水防涝体系建设,补齐配足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物联智能感知设备。(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七)提升教育文旅设施水平。鼓励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围绕学科和专业建设目标,更新购置先进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提升教学科研水平。严格落实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及时更新不符合需求的老旧设备。推进索道缆车、轨道滑道、游乐设备、演艺设备、广播设备、影视设备、出版印刷设备等升级改造,推动房车、游轮、游艇、旅游车辆等旅游装备和数字文化新业态设备更新购置,加快文化、体育和旅游公共服务场所设施智慧化升级。(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体育局、省广电局)

  (八)增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加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更新改造。推动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补齐病房环境与设施短板。实施村卫生室改造提升行动,全面优化硬件配备。(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四、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工程

  (九)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制定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推动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更新应用新能源汽车,支持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每年举办新能源汽车促销活动60场以上,其中下乡展销不少于30场。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机关事务局)

  (十)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制定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依托“山东省家电消费节”,开展绿色智能家电消费促进活动,鼓励家电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以旧换新等各类促销活动。鼓励各地采取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等方式,组织智能电子生产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一)开展家装消费品换新。鼓励家装生产、流通企业采取让利、补贴等方式,支持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升级改造和居家适老化改造,支持餐饮场所无熄火保护功能的燃气灶具加装熄火保护装置或以旧换新。鼓励企业打造线上线下家装样板间,推动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促进智能家居消费。(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实施高品质供给升级工程

  (十二)着力提升先进产能占比。聚焦工业母机、工程机械、农机装备等优势产业和医疗装备、工业机器人、节能环保装备等新兴产业,加强新技术新产品创新迭代,增强高端产品供给能力。组织重点设备供需对接会。到2025年,装备制造业营业收入达到3万亿元左右,高端装备占装备制造业比重达50%左右。(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三)着力提升优质产品产量。加快实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5567”提升工程,巩固商用车领先地位,打造乘用车竞争新优势。发挥家电生产大省优势,指导家电企业聚焦绿色、智能、适老方向,推出更多适销对路产品。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产能达到100万辆。(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十四)着力提升产业创新能力。聚焦困扰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卡脖子”难题,开展重大装备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装备的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在先进制造领域布局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为科研成果提供中试熟化服务,切实打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迈向市场的“最后一公里”。(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五)着力提升产品质量品牌。持续推进“好品山东”建设,每年遴选40项左右制造业领域“好品山东”品牌产品、100项左右“山东制造·齐鲁精品”进行集中宣传。发挥“山东制造·云上展厅”平台工业品集聚优势,向全国推介一批符合国家标准的好设备。(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六、实施高效能循环利用工程

  (十六)完善废旧物资回收体系。统筹推进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两网融合”。积极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支持耐用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建设逆向物流体系,或与专业回收企业合作,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建设,对经维修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以借用、调拨、出租等方式循环使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

  (十七)提升废旧物资处置水平。引导各市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产业布局,鼓励企业提升回收拆解精细化、专业化水平。深入推进废旧家电家具回收处理体系建设,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废旧家电家具回收处理和再利用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十八)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规范二手商品流通秩序和交易行为,鼓励“互联网+二手”发展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建设集中规范的二手商品交易市场。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活跃二手车市场,针对中亚、东盟等重点市场全力拓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十九)加快发展装备再制造产业。深入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传统设备再制造,探索在风电、光伏等新兴领域开展高端装备再制造业务。加快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等产品设备残余寿命评估技术研发,有序推进产品设备及关键部件梯次利用。推广应用无损检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技术工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十)推动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加快提升再生资源加工利用水平,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规范管理,高水平建设现代化“城市矿产”基地。布局建设一批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集群,再建设一批省级再生资源产业园和分拣中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

  七、实施全方位标准提升工程

  (二十一)健全完善产业标准体系。鼓励企业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参与制修订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修订一批能耗限额地方标准,引领设备更新。完善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优化大气、水污染物等排放控制水平。围绕全省重点产业链,实施标准化强链工程,培育和发展企业联合标准,鼓励制定实施先进团体标准。(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

  (二十二)加快重要领域标准制定。加快完善老旧小区改造、城市道路、综合交通枢纽、地下管廊和海绵城市等基础公共设施标准,持续提升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加快综合立体交通等基础设施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服务标准体系。加快智能化稻麦联合收获、精量播种、农机自动导航的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

  (二十三)强化产品技术标准提升。聚焦汽车、家电、家具产品、消费电子、民用无人机等大宗消费品,支持企业参与制定相关国家标准。充分发挥家电领域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加快完善家电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开展智能家电、服装服饰产品、家居装饰装修产品等领域国家级消费品标准化试点。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大力开展绿色认证、高端认证、碳足迹认证。(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二十四)完善循环利用标准供给。加快制定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废旧轮胎、废旧手机、废旧动力电池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地方标准,促进废旧装备再制造。完善车辆、家电、手机等二手商品鉴定、评估、分级等流通标准。认定一批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典型企业、产业园区。(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二十五)加强先进适用标准衔接。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标准,制定完善装备制造、智能家居、“新三样”、资源回收利用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技术标准,加强碳核算、碳交易、减污降碳协同等标准的研制。推动标准认证衔接,大力发展“同线同标同质”企业。(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

  八、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完善推进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专班,加强协同配合,凝聚形成省市县三级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分领域制定配套政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二十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专项资金,研究制定具体支持政策。以节能降碳、超低排放、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为重点方向,对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购置费用给予补贴;对企业进口的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绿色低碳设备及关键部件给予财政贴息。推动党政机关、教育、医疗等公共机构,在单位换新采购中按规定强制或优先采购绿色产品。对主导制修订高水平能耗、排放、技术等相关标准项目予以奖补。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经费保障。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资金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二十八)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精准高效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加大企业购进设备、器具加速折旧,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等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发票开具、纳税申报做好全方位宣传辅导。(牵头单位:省税务局)

  (二十九)强化金融服务支撑。用好再贷款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推动金融机构有效对接制造业企业,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对接碳金融、环保金融等项目库,加强对绿色智能家电生产、服务和消费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山东监管局;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

  (三十)提升要素保障水平。加强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能保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企业通过厂房增加、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环卫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需求,合理布局环卫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4月6日印发)

河南省商务厅等19部门关于印发 《河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09 信息提供:商务厅

豫商运〔2024〕12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管委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商务厅

  中共河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体育局

  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郑州海关

  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2024年4月30日

 

 

河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及《河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在全省开展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和家装厨卫“焕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顺应消费市场新趋势,以技术、能耗、排放等标准为牵引,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家电以旧换新和家装厨卫“焕新”工程,中央财政与地方政府联动,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方式,畅通消费品更新换代链条,推动更多高质量耐用消费品进入居民生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力争到2025年,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50%,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15%;到2027年,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二手车、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更加规范完善。

  二、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程

  以支持汽车报废更新为重点,加快老旧汽车淘汰,鼓励二手车置换和出口,全链条促进汽车以旧换新。

  (一)汽车报废更新行动

  1.推动汽车报废更新。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引导车主综合油耗、故障率、维修成本、车辆残值以及更新补贴等情况,自主淘汰符合引导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和航空港区管委会均为责任单位,不再列示)

  2.强化政策支持引导。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落实全国汽车报废更新政策,由消费者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提交补贴申请,各地按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印发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受理审核,财政部门按国家相应政策标准和程序发放补贴。(省商务厅、财政厅、税务局、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回收拆解体系。因地制宜优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产业布局,引导企业提升回收服务水平,推广上门收车服务模式。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拆解等违法活动,有效防范安全环保风险。支持各地争取将资源循环利用重点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支持范围。(省商务厅、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汽车置换更新行动

  4.鼓励二手车置换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市县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的方式支持汽车置换更新,对转让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取得有效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购买新汽车的消费者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补贴标准原则不超过报废更新补贴金额),省财政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给予适当奖补。鼓励购买新能源汽车,各市县可根据实际加大对置换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力度。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置换补贴和叠加优惠让利活动,与市县财政补贴形成叠加效应。(省商务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促进二手车放心便利交易。支持二手车销售由经纪转经销,落实二手车销售“反向开票”、异地交易登记等便利化措施,破除各类隐形障碍。推动新能源二手车动力电池检测和估值平台建设,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提供并展示车辆状况表,明示车辆基本信息、重要配置、价格等内容。(省商务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扩大二手车出口。落实二手车出口管理措施,提高二手车出口质量,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二手车出口资质。优化二手车出口许可证办理、报关通关、车辆注销等流程,支持其提升国际竞争力,持续拓展海外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二手车出口业务给予奖励支持。(省商务厅、交通运输厅、郑州海关、省公安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汽车流通消费创新行动

  7.健全汽车消费配套措施。统筹省级相关专项资金,鼓励各地出台支持政策,完善充电、停车、智慧交通等基础设施。积极争取国家城市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建设汽车全生命周期信息交互系统。支持汽车改装、汽车租赁、汽车赛事、房车露营、传统经典车等汽车后市场规范发展,促进汽车从交通工具向生活空间转变。支持各地继续对辖内新购汽车的消费者给予补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体育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程

  以支持废旧家电回收体系改造提升为重点,打造回收网络化、运管数字化、服务便捷化、循环产业化的回收体系,畅通家电更新消费循环。

  (四)家电回收体系提升行动

  8.发挥财税政策引导作用。建设国家级、省级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相关资金,充分利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等现有资金渠道,改造提升家电回收网络,支持回收网点、分拣中心、拆解设施等项目建设,提高回收、中转和集散效率。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相关资金政策,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发展,畅通回收处理全链条。推广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的做法。落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及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完善回收网络规划布局。强化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公益属性,各地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科学布局“社区回收点、街道中转站、县(区)分拣中心”三级回收体系。推动生活垃圾收运网络和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在规划、建设和运营等方面“两网”融合。鼓励大型家电生产、销售、回收、拆解等企业建立社区直营回收网点,延伸回收链条。鼓励回收企业以连锁经营、协议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承担废旧家电回收责任,整合个体回收经营者,提高组织化程度。(省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培育多元化规模化回收主体。培育一批国家级、省级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典型城市,省财政给予支持。引导家电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或委托家电回收、拆解等第三方企业回收。鼓励商超、家电卖场、电商平台等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加强合作,发挥产销衔接、商品集散的渠道优势,促进废旧家电回收。支持企业利用售后维修服务网络开展逆向回收业务。(省商务厅、财政厅、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探索创新回收模式。支持回收企业综合运用专业APP、应用小程序等开展“线上预约、线下回收”,提供家电收旧、送新、拆装“一站式”服务。支持各地推广“以车代库”等灵活回收模式,指导流动回收车定点、定时进入街道、社区回收废旧家电。支持供销社等回收企业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建立稳定合作关系,共同构建废旧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统一回收平台,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向供销社等回收企业推广“公物仓”模式。(省商务厅、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绿色智能家电换新行动

  12.举办家电以旧换新活动。鼓励各地对消费者交售废旧家电并新购绿色智能家电、智能电子产品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省财政对各地实际财政支出按照不超过30%给予奖补。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开设线上线下家电以旧换新专区,开展叠加让利,对家电以旧换新的消费者给予优惠。支持大型平台企业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省商务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全面提升售后服务水平。遴选培育一批实力强、模式新、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家电售后服务领跑企业,进一步扩大规范售后服务覆盖范围。引导家电售后服务企业提供在线下单、预约上门、配件自选等个性化服务,不断提升维修服务规范化水平。(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家装厨卫“焕新”工程

  以支持房屋装修、改造为切入点,推动家装厨卫消费品“焕新”,促进家居消费潜力释放。

  (六)智能家居“焕新”行动

  14.培育家居消费新增长点。鼓励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局部升级改造、适老化改造、加装采暖设备等,推动智能家居在智慧厨房、健康卫浴、家庭安防、养老监护等更多生活场景落地。鼓励企业创新打造体验式、交互式家居消费场景,推动家装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鼓励各地对购买绿色智能家居产品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方式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省财政对各地实际财政支出按照不超过30%给予奖补。(省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提升便民服务水平。鼓励街道、社区和居民小区设置“家装便民服务点”,开展“诚信家装进社区”活动,提供家具临时存放、家装信息咨询等服务。鼓励企业与社区共建公益维修队,开展入户检修、评估,提供家装服务和家具产品团购套餐。推广“互联网+回收”等模式,支持企业提供家居厨卫等消费品上门“送新”、返程“收旧”服务。(省商务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抓好组织实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省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会同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体育、机关事务管理、人行、税务、海关、金融监管、供销等部门单位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细化落实举措,明确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要素保障。各地要加强对中央财政、省财政相关资金安排使用的指导监督,抓好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推进工作,强化对参与企业的教育、指导和监督。对弄虚作假骗补行为,要追回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加大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将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设施用地纳入地方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因地制宜,对废旧家电、家具等回收车辆通行区域、上路时段等予以支持和规范。各地可参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做法,研究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工作。(省商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优化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具体发放比例,开展智能家居、家庭装修等消费信贷业务,给予更优惠贷款利率、延长还款期限。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汽车保险产品和服务,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为消费者提供有效充足的风险保障。(省委金融办、人行河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河南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办好促进活动。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宣介汽车、家电、厨卫电器、灶具、洁具等消费品的建议使用年限、维修保养周期等标准和信息,倡导绿色、安全消费理念。突出“消费促进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活动,支持举办新能源汽车消费季、家电换新消费季、家居焕新季等活动,激发消费市场活力。各地每季度末报送消费品以旧换新情况。(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点击链接查询:《河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省商务厅 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9 信息提供: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18号)精神,按照《省商务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商务发〔202416号)要求,实施湖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现将《湖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4年527

 

湖北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18号)精神,按照《省商务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商务发〔202416号)要求,加快推动汽车以旧换新,开展全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

自2024年51620241231日,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湖北号牌燃油小客车或新能源小客车,在湖北省购买燃油小客车或新能源小客车新车并在省内上牌,新车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可申请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活动即止,如活动日期另有公告的,按新公告执行。本次活动期间,每位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小客车是指《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中“机动车规格分类”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新能源小客车包含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燃料电池汽车三类(机动车行驶证副页有“新能源”标注,挂绿色车牌)。

转让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本人名下在湖北省注册登记的燃油小客车或新能源小客车(以下简称“旧车”)所有权发生转移(不含变更登记),取得有效的湖北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完成转让登记手续。

新购车辆是指个人消费者在湖北省购买燃油小客车或新能源小客车新车(以下简称“新车”),取得有效的湖北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湖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二、补贴标准

一)新购车辆为新能源小客车的,按照购车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下同),价6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补贴3000元,价格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补贴5000元,价格2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7000元。

(二)新购车辆为燃油小客车的,按照购车发票金额,价格6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补贴2000元,价格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补贴4000元,价格2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6000元。

三、补贴对象

本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申请的主体和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应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一)转让旧车、购买新车并注册登记须为同一个人。

(二)个人消费者转让的旧车于2024430日(以下日期均含当日)之前登记在本人名下,以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登记日期为准。

(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湖北省。

(四)个人消费者转让旧车和购买新车日期2024516日至20241231日之间,无先后顺序要求,旧车转让日期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

)个人消费者购买的新车应当于2025110日之前在湖北省公安交管部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日期以《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四、活动平台

经公开征选,确定“懂车帝”平台为湖北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以下称平台),设立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开发优化平台应用程序,便利消费者申请补贴,为上传申请材料、资料识别、系统审核、进度查询、信息反馈等提供相关服务和技术保障,保证补贴申报、受理、审核等各环节严密顺畅和资金使用安全。根据政府部门授权,由平台受理补贴申请,审核旧车转让信息以及新车购置和注册登记信息。

五、补贴资金

全省安排财政资金3亿元用于发放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补贴资金由省级和市州财政按1:1比例分担。省级财政资金分两次向市州财政进行分配和拨付,首次额度分配根据各市州报送的资金需求、2023各市州社零额等情况综合测算拟定后期根据各市州实际发放补贴情况定二次分配额度。活动结束后,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清算。

补贴受理地和发放地以市州为单位,以申请人提交的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为依据,确定补贴申请受理地和补贴发放地。

六、补贴申报

(一)申请时间

补贴申请由用户个人发起。申请时间为20245318时起至202511024时止。补贴资金先到先得,用完即止。申报系统开放期间,申请人应及时关注申请进度,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

(二)申请方式

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通过懂车帝APP进入“湖北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按系统提示完整、准确、清晰填写和提交以下补贴申请信息:

1.申请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若选择“身份证”,需上传证件正、反面2张照片或扫描件;若选择其他证件类型,需上传证件1张照片或扫描件

2.申请人本人持有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卡号开户行信息

3.申请人本人名下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

4.旧车在湖北省注册登记的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码);

5.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相关页面照片或扫描件(须包含车辆在2024年4月30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机动车登记编号、车辆类型、车辆识别代号等内容)

6.转让旧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须为本人首次开具,重开、伪造的补贴资格不予认定)

7.购买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汽车销售企业开具的第一联“发票联”,须为本人首次开具,重开、伪造的补贴资格不予认定)

8.新车在湖北省注册登记的号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码);

9.新车《机动车行驶证》原件(主、副页)照片或扫描件。

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发票信息和车辆转让登记、注册登记信息须保持一致。

(三)审核

平台按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材料的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核验,提出审核意见。经平台审核,信息真实完整,符合补贴范围和条件的,予以初审通过。

经平台受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予以退回:

1.申请人未按要求提交完整信息;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

3.《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分别载明的旧车、新车号牌非湖北号牌;

4.《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分别载明的旧车、新车车辆类型不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类型;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地信息非湖北省;

6.《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开票日期不在2024516日至20241231日之间;

7.《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不在2024516日至2025110日之间

8.《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以外用途;

9.《机动车登记证书》载明的旧车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日期在202451日之后;

10.超出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日期提交申请。

经比对核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

2.申请人提交的个人身份信息与转让旧车的个人信息、购新车的个人信息、注册登记新车的个人信息不一致;

3.《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旧车相关信息不一致;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行驶证》的新车相关信息不一致;

5.申请人持有的旧车未完成转让登记;

6.审核期间,申请人持有的旧车转让后又转回申请人名下;

7.审核期间,申请人持有的新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已不在申请人名下;

8.审核期间,申请人持有的新车使用性质由非营运转为营运;

9.新车已确定享受湖北省汽车报废更新补贴。

平台将审核结果通过平台页面显示和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如需修改,同步告知需补正的信息和材料。申请人应及时登录平台查看审核进度。若审核未通过,需根据提示在活动期限内补充更正相关材料并重新提交申请,以最后提交时间为准重新排序。

申请人提交的补贴申请经平台初审通过后,补贴受理地所在的市州商务局对平台审核结果进行最终审定。经市州商务局审查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予以退回并通过平台告知理由。

申请人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

(四)补贴发放

以平台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确定补贴发放顺序。申请人提交的补贴申请通过平台初审后,经补贴受理地所在的市州商务局审核确认无异议的由各市州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消费者银行账户。

七、部门职责

省商务厅负责总体协调和统筹实施,征选第三方机构搭建服务平台,全程监督管理第三方机构及平台受理、审核消费者申请,督导各市州商务局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做好汽车置换更新数据统计分析以及补贴资金最终清算、审计与绩效评价。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补贴所需省级财政资金,督导市州财政部门落实地方配套财政资金和拨付补贴资金,会同省商务厅做好资金拨付执行、最终清算、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提供补贴申请审核验真所需的车辆相关信息数据,依法查处打击补贴申领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新车销售、二手车交易和补贴申领中的违规行为。

省税务局负责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市州商务局会同本级相关部门按照本细则要求实施本地区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工作,负责补贴申请的最终审核认定,承担本地区消费者相关政策咨询及投诉处理等事务,会同市州财政局做好补贴资金拨付、监督管理、资金清算、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市州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所需配套财政资金,会同市州商务局做好补贴资金拨付、监督管理、资金清算、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八、监督管理

平台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设立汽车置换更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受理和解决消费者咨询、投诉等相关事务,接受社会监督。

参与湖北省汽车置换更新的汽车销售企业应按照《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备案,按要求填报销售信息,信用状况良好,严格遵守活动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在出售旧车后,买方应向申请人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照片或扫描件,并及时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手续。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禁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任何费用。

对经查实发现利用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追缴补贴资金。违规个人和企业将被取消补贴和参与补贴活动资格,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九、其他事项

湖北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咨询热线:400-140-2188,各市州咨询电话见平台告知。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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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2 信息提供:湖南省商务厅

    湘政发〔2024〕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抢抓政策机遇,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国家所需和湖南所能结合起来,按照统筹推进、分类施策,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供需对接、双向发力的原则,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产品供需对接四大行动,全方位兑现放大政策红利,全链条创新激发有效需求,大力促进重点领域先进设备加快应用、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为用力打造“三个高地”、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4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8%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83%、62%。报废汽车拆解量达到20万辆,二手车交易量达到81万辆,废旧家电拆解量达到630万台。

      到2025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15%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86%、68%。报废汽车拆解量达到24万辆,二手车交易量达到85万辆,废旧家电拆解量较2023年增长20%(2023年592万台)。

      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拆解量达到32万辆,二手车交易量达到110万辆,废旧家电拆解量较2023年增长30%以上,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设备更新行动

      1.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

      加快重点行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聚焦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电力、机械、航空、船舶、轻纺、电子等重点领域,以节能降碳、超低排放、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为重要方向,全面摸排设备更新需求,分行业确定设备更新重点,统筹有序推进重点领域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试验检测设备等更新和技术改造。实施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加快应用先进适用设备,推动设备向高端、智能、绿色、安全方向更新升级。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设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推动分行业分领域节能降碳改造。聚焦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煤电等重点行业,以《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2024年版)》和现行能耗、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为基本依据,推动企业开展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改造,鼓励更新改造后达到能效节能水平(能效2级),力争达到能效先进水平(能效1级)。落实重点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引导企业全面提升设备节能水平。积极实施能效“领跑者”行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培育数字经济赋智赋能新模式。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设备和软件,加快工业互联网建设和普及应用,深化“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和数字化转型贯标。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协同推进基础能力提升、5G融合应用,支持数据中心、通信基站等持续提高能效先进设备的应用比例。持续推进“智赋万企”行动、“智能制造进园区”活动,支持企业建设智能制造单元、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加快数字化转型步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

      加快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以供水、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环卫、照明、城市生命线工程、安防等为重点,结合城市更新,分类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绿色、智慧运行,提升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实施供水、供气、排水等老化管道更新改造。推进自来水厂及加压调储、智能计量、深度处理等供水设施设备升级改造。推进城市燃气场站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加装燃气泄漏感知设备,支持配置智能巡检设备。推动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补短板、强弱项,开展污水处理厂提升、曝气搅拌、污泥处理、电气及自动化、监测、光伏发电等绿色低碳智能化改造。推动排水防涝及应急抢险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推动垃圾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场处理工艺更新改造,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环卫车辆和垃圾中转压缩设备、可回收物分拣设备更新,鼓励购置新能源车辆以及智能化、无人化环卫作业机具。加快更新各类老化窨井盖,推动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城市生命线工程加装和更新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加快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改造。推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设备智能化升级改造。淘汰老旧落后施工设备,鼓励购置新能源、新技术工程机械装备和智能升降机、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设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建筑领域设备更新改造。加快更新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住宅和公共建筑电梯。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引导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以外墙保温、门窗、供热制冷装置等为重点,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开展住宅区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完善消防设施、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场(库)、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设施等配套设施。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产品下乡,绿色建材下乡,建设“安全、绿色、低碳、质优”装配式绿色农房,推动农村住房以旧换新。在公共建筑装修、绿色建筑全装修、新建住宅装修、二手房交易二次装修等场景中推广装配化装修。推进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基地生产线数字化和智能化更新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推动交通运输设备更新换代

      加快交通运输设备绿色替代。加快推进城市公交新能源车型替代,支持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支持充电站(桩)更新改造。扩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交通、环境卫生、邮政快递、城市物流、公务车等领域应用。鼓励出租汽车、货车、工程作业用车等领域加快节能与新能源车型替代。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车辆状况较差的老旧公务用车,分批次实施更新淘汰,新购置车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置标准和要求,积极推广采购新能源汽车。大力支持新能源动力船舶发展,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标准规范,逐步扩大新能源船舶应用范围。加强电动、氢能等绿色航空装备产业化能力建设,拓展通用航空应用场景。(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机关事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淘汰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和船舶。在排放标准认定、营运管理、车辆拆解、注销登记等环节协同发力,依法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和加强监管执法等综合性措施,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老旧船舶报废更新。(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推动农业机械装备升级

      聚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抛秧机)、喷杆喷雾机等农业机械,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大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推进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大力推广应用适应丘陵山区的绿色高效农机装备,推进农机装备集成配套。实施“互联网+农机作业”,推广无人驾驶机械、农业机器人以及智能农机装备,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提升农机装备作业质量与效率。加快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提升教育设备水平

      配齐配足教学仪器设备。严格落实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推动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保质保量配置并及时更新教学、实训设备和信息化设施,提高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推动职业院校分专业配齐配足教学仪器设备,促进职业院校办学条件提质达标。支持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鼓励产教融合设备配置对标先进、适当超前。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配置感知交互、虚拟仿真等装备,建设学科、专业专用教室、教学实验室,提升通用教室多媒体教学装备水平。(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快科研设备更新。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结合学科、专业发展水平和科研需求配置相应仪器设施,推动符合条件的国家及省级重点实验室以科技前沿为导向提升科研设备高端化、尖端化水平。优化科研条件资源配置,提高人才引育、学科发展、专业建设、科技创新、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之间的匹配度。利用信息技术推动高性能计算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等智慧设施开放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利用效率。(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提升医疗设备水平

      开展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功能定位、技术水平、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淘汰更新已达使用年限、功能不全、性能落后、影响安全的医疗装备和信息化设施。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更新改造。推动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器类、终端类、网络设备类、安全设备类等信息化设施更新换代,进一步提升医院数据互联互通、网络信息和数据安全、医院信息标准化建设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医院病房改造提升。聚焦病房环境与设施短板,统筹推进空间改善、厕所革命和安全保障方面的改造提升。鼓励医院加强病房适老化、便利化改造,有序推动4人间及以上病房改造为2—3人间,适当增加单人间比例,合理增设独立卫生间和公共卫生间,有效提升群众满意度。改善医院现有供电、消防等安全保障措施,提升污水、污物处理能力,做好医疗废物处置。(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提升文旅设备水平

      推动文旅设备更新提升。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和特种设备检测标准,推进等级旅游景区、度假区、文化馆、旅游演艺场所、博物馆、重点游乐园(场)等文化旅游场所运营设备更新。对接近使用年限、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安全性能下降的观景、住宿、游乐、演艺、智能及其他类文旅设备进行更新或技术改造。推动“文化+科技”“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加快建设智慧旅游景区,推进文旅数字化、智慧化技术的场景开发和推广应用。支持4K/8K超高清、AI大模型、智慧广电、虚拟技术等装备替代更新,推动音视频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体育健身设施设备更新,助力全民健身运动。(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省市场监管局、省广播电视局、省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

      8.推动汽车以旧换新

      全链条促进汽车以旧换新。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汽车以旧换新专项活动,按国家统一标准给予定额补贴。省市联动开展“惠购湘车”活动,办好各类汽车展销会,引导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扩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消费,加快居住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充电桩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支持汽车改装、汽车租赁、汽车赛事、房车露营等行业规范发展,促进汽车从交通工具向生活空间转变。(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体育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法依规淘汰老旧机动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及非标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引导车主自主淘汰符合引导报废标准的老旧机动车。(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动家电以旧换新

      开展节能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对消费者购买符合一定标准的家电产品给予补贴。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全链条整合上下游资源,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对以旧家电换购节能家电的消费者给予优惠。深入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继续遴选一批实力强、模式新、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家电售后服务领跑企业,进一步扩大规范售后服务覆盖范围。组织家电售后服务企业与回收企业加强合作,共同为消费者做好回收估值、及时清运等综合服务。引导家电售后服务企业提供在线下单、预约上门、配件自选等个性化服务。(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推动家装厨卫焕新

      支持旧房改造和家装换新。以扩大存量房装修改造为切入点,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等多种方式,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和居家适老化改造,促进居住社区品质提升。加强城市居家适老化改造技术指导,为有居家适老化改造需求的群体提供经济实用的改造方案和技术路径。优化线上线下二手家居交易服务,支持企业提供家具、厨卫等消费品上门“送新”、返程“收旧”服务,满足多样化需求。开展家居焕新季、家装消费节、家居消费节等促消费活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培育智能家居等新型消费。全省打造100个绿色化、智能化、适老化改造样板间,推动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鼓励家装企业推出价格实惠的产品和服务套餐,丰富居民消费选择。推动家装消费品换新升级,引导企业提供更多高品质、个性化、定制化家装产品,培育智能家居等新型消费,激发消费者家装换新需求。(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

      11.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

      支持废旧物资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三级回收体系建设,加快推动生活垃圾清运回收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着力培育再生资源回收骨干企业,支持建设一批集中分拣处理中心,创建一批绿色分拣示范中心。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加强对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重点项目的支持。优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布局,将废旧家电等回收网点纳入便民地图、便民生活圈建设。完善公共机构办公设备回收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公物仓”。创新废旧产品设备回收模式,加快推广“换新—回收”“互联网+回收”等新模式。(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局、省供销合作总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

      培育二手商品线上线下交易平台,推动二手商品交易便利化规范化发展。鼓励各市县利用现有旧货市场建设集中规范的“跳蚤市场”,推广“互联网+二手”模式。鼓励电器电子产品、家电、服装、家具、书籍等零售企业利用现有销售网络规范开展闲置物品交易。依托自贸区、中非经贸合作等开放平台,扩大二手商品、再制造产品等出口。推行诚信放心、“反向开票”、异地交易等便利化措施,促进二手车流通和出口。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临时出口许可,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支持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发展二手交易、翻新维修等业务。(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长沙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快发展再制造产业

      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废旧生产设备实施再制造,再制造产品设备质量特性和安全环保性能应不低于原型新品。大力推进产业基础较好的工程机械、农用机械、轨道交通、汽车零部件等再制造产业发展,探索风电光伏、航空等新兴领域开展高端装备再制造业务。强化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等产品设备残余寿命评估技术研发,有序推进产品设备及关键部件梯次利用。推广应用无损检测、增材制造、柔性加工等技术工艺,提升再制造加工水平。支持具备条件的园区建设集中规范的再制造基地,推动再制造产业集群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推动废旧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

      强化政策、标准、技术、溯源等支撑,推动废旧资源加工利用集聚化、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提升资源再生利用水平。依托废旧物资循环体系建设、“城市矿产”示范、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等国家级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布局,规划建设一批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橡胶、废塑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利用产业集群,建设一批特色园区。统筹探索布局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产业基地,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有序发展以废弃油脂、非粮生物质为主要原料的生物质液体燃料,提升废有色金属利用技术水平,加强稀贵金属提取技术研发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供销合作总社、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产品供需对接行动

      15.着力培塑产业新优势新动能

      抢抓设备和消费品更新换代需求升级机遇,加速培育新质生产力。以先进制造业高地标志性工程为牵引,围绕构建“4×4”现代化产业体系,大力实施“产业培塑行动”和“重点产业倍增计划”,以湖南所能为全国所需提供高质量保障。推进现代石化、绿色矿业、食品加工、轻工纺织等产业扩能提质增效,加快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实施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提升工程,打造乘用车竞争新优势。做强做优工程机械、轨道交通、现代农机等优势产业集群,推动向国家级、世界级先进产业集群跃升,加快打造国际一流的工程机械研发智造中心、世界领先的轨道交通装备制造研发中心。培育壮大数字产业、新能源、大健康、空天海洋等新兴产业,加快打造世界一流的信创产业集群、全国重要的先进计算产业基地、全国领先的音视频产业集群、行业领先的北斗规模应用集群,培育装配式建筑、快速磁悬浮等更多具有竞争力的重要支柱产业。推进量子科技、人工智能、前沿材料、生命工程等未来产业创新发展,加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基础软件等关键技术突破,补齐高端装备、先进适用产品等领域供给能力短板。(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着力推介优势产业产品

      充分发挥我省制造业优势,推动我省更多先进设备、优质产品、创新技术服务全国大市场。遴选一批符合国家标准的湖湘品牌产品,形成优势产业、产品清单,向全国宣传推介。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产品纳入国家相关产品目录,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着力开展供需对接活动

      大力实施激发需求行动,推动优势产业链提升、市场精准对接、产贸深度融合,积极引导使用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产品设备,进一步激发设备更新市场潜力。持续组织开展老旧设备更新、废旧设备回收、先进设备生产三方企业供需对接活动,发挥行业商会、协会作用,运用好新媒体、电商平台等渠道,拓展对接合作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18.突出标准牵引

      制订修订一批地方标准。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严格落实国家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的规定,组织制修订一批涉及能耗、排放、技术、安全等相关地方标准,推动制定工程机械、轨道交通、农用机械、装配式建筑等重点特色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以先进标准助推产品质量提升,打造湖南品牌。加强资源循环利用标准供给,加快制修订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地方标准,促进废旧装备再制造。规范车辆、家电、手机、工程机械等二手商品鉴定、评估、分级等流通标准。(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标准有序衔接。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支持鼓励企业主导和参与制定相关国家标准。推动计量和检验检测设备更新升级,保障标准落地实施。鼓励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工程机械、节能环保等装备制造领域的社会组织、产业技术联盟和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国际标准化活动,争取更多的湖南标准成为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以标准“走出去”带动湖南装备、产品、技术和服务“走出去”。编制全省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严厉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完善财税政策

      加强财政政策支持。积极争取我省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循环利用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范围。用足用好中央财政安排的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相关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统筹省级先进制造业高地建设专项、开放型经济与流通产业发展专项、新能源汽车、交通运输发展等存量资金,加大新增预算力度,支持设备更新和以旧换新。持续实施好老旧营运车船更新补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省级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支持废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对符合政策要求的高效节能产品设备、再生资源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建立健全供水、燃气、污水、垃圾处理等价格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强化财政资金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好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落实国家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细化实施举措。落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及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创新宣传辅导方式,对符合条件企业精细分类、贴标画像,运用多种渠道精准推送政策,确保政策落实落地。(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优化金融支持

      优化金融政策供给。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积极运用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结合企业科技创新、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等融资需求,创新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争全省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合理增加绿色消费信贷,加大信贷对农机具更新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汽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额度、期限。出台落实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相关政策措施,推动专项再贷款政策快速落地。(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省委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南监管局、湖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效节能产品设备生产企业、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发行绿色债券、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鼓励基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项目投资、项目赋能、提供咨询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再生资源产业集群培育和发展。鼓励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设备更新项目。(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湖南监管局、湖南证监局、湖南财信金控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强要素保障

      鼓励完善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倾斜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回收循环利用项目。对不新增土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简化前期审批手续。统筹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将其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回收循环利用项目的用能保障,对可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企业技术改造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加快能评、环评等前期审批手续办理。优化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电梯更新和加装流程。(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强化产业和科技支撑

      积极开展重大技术装备科技攻关,聚焦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设备、新能源装备、新型农业机械、再制造等领域,集中突破一批行业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加大采用“揭榜挂帅”、委托定向等新模式,集成国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社会资本等优质科研资源协同攻坚重大技术装备“卡脖子”难题。支持省内装备制造生产企业、耐用消费品生产企业积极开展科技攻关,加快相关产品研发升级、扩大生产制造规模。建立产业合作对接机制,推动省内工业企业加强零部件和原材料就近配套,降低生产成本。优化制造业中试基地和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布局,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落实“五首”奖补政策,加强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首轮次芯片、首套件电子元器件推广与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政策对接、供需对接、项目对接、银企合作等工作机制,做好政策解读,营造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良好社会氛围,相关工作纳入省政府大抓落实督查激励。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专班,加强协同配合,强化省市县三级联动,定期调度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领域相关工作,落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建工作专班,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抓好贯彻落实。

      (二)建立政策体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形成我省“1+N”政策体系,打好政策组合拳,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对照国家政策支持范围和标准,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完善必要手续,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财政补贴、银行优惠贷款等资金支持。各市州要因地制宜推出差异化、有含金量的配套政策措施。

      (三)实行清单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紧跟国家部署,持续开展全面深入摸底,更加精准掌握各领域的优势和需求,加强政策梳理、对接和研究,动态完善“两优”清单(即优势产业、优势产品供给清单)、“两新”清单(即7大领域设备更新、3大领域消费品以旧换新需求清单),以及财税、金融、投资、产业等政策清单,促进供需两端同步发力。

      附件:主要任务责任分工表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4-26 信息提供:消费促进司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至 2024 12 31 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 20184 30 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 1 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 7000元。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 2011 6 30 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6 30 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三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 2025 1 10 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本细则印发之日2024 12 31 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第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工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第五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经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六条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 64 比例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 55 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 64 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 73 比例分担。地方负担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到位。
            第七条 根据 2023 年底各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财政部向各省份预拨 70%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间,中央和地方根据前述单车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按既定分担比例进行补贴,各地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
            第八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中央与地方再进行清算。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 2 10 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各省份补助资金清算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商务部提出的建议下达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商务部、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财政部适时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 好补贴政策。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 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各地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 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 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 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 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 715 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 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 427 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级商务主管 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 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解释。 
    2024年广西“焕新启程•驾驭精彩”汽车以旧换新购车补贴活动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22 信息提供: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按照《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推动汽车置换更新,自治区商务厅拟开展“焕新启程·驾驭精彩”汽车以旧换新购车补贴活动(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活动)。现将活动有关规则公告如下:

    一、补贴申请时间

    2024年4月28日(含)至活动结束(具体以补贴名额发放情况为准,发完即止)。个人购车消费者可于2024年4月30日上午10:00起到云闪付平台上传购车发票,申领汽车购车补贴。

    二、补贴申请人

    补贴申请人为:在活动期间,按活动规则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参与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乘用车新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上广西牌照的个人消费者。

    三、活动企业范围

    按活动要求在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报名申请,经审核后推荐参与的汽车销售企业。具体参与活动商家名单可在活动页面查询。

    四、补贴份额及标准

    活动期间,个人消费者按活动规则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参与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乘用车新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上广西牌照,可按乘用车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申请对应档次的购车专项补贴:

    乘用车新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价税合计)

    补贴金额

    (/每辆车)

    计划发放

    补贴名额(份)

    3万元(不含)至8万元(含)

    2000

    2500

    8万元(不含)至15万元(含)

    3000

    2500

    15万元(不含)以上

    5000

    2500

    合计

     

    7500

    本次活动计划发放以旧换新购车补贴名额共7500份,一次性投放所有名额,名额有限,先领先得,领完即止。活动期间,消费者按照新购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价税合计)对应档次进行申请,一个消费者仅限申请1次补贴,单次限申请1台乘用车新车补贴,1台乘用车旧车仅可参与1次“汽车以旧换新”活动补贴申请,不得同时参与国家更新补贴。

    五、核验标准

    (一)补贴申请人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的乘用车以及新购乘用车新车均须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9)中机动车规格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二)本活动中,补贴申请人转让(不含变更登记)的乘用车是指补贴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乘用车,经售卖使得乘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三)补贴申请人所转让(不含变更登记)的旧乘用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日期须在2024年4月28日(含)至活动结束之间。

    新购乘用车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日期须在2024年4月28日(含)至活动结束之间。

    补贴申请人所转让(不含变更登记)的旧乘用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日期,最迟不能晚于补贴申请人新购乘用车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票日期14天(含)。

    (四)新购乘用车新车的金额依据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税合计金额。

    (五)补贴申请人必须是申请购车补贴的车辆车主本人,补贴申请人的云闪付APP实名认证身份信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卖方信息、新购乘用车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购买方信息及行驶证信息的车辆所有人信息均须为同一自然人身份信息。补贴申请人的云闪付APP实名账号、手机号、身份证、手机终端,申请核验时以上四项任意一项重复,均视为同一消费者。活动期间,一个消费者仅限申请1次补贴,单次限申请1台乘用车新车补贴,1台乘用车旧车仅可参与1次“汽车以旧换新”活动补贴申请,不得同时参与国家更新补贴。

    (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买方信息与该乘用车新购买人的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车主信息须为同一自然人身份信息(或同一企业信息,针对申请人将车辆转让至企业的情况)。

    申请人须上传的补贴申请资料包括:

    1.补贴申请人所转让(不含变更登记)的乘用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盖章发票联原件的拍照图片,图片信息须完整、清晰且无修改痕迹。

    2.补贴申请人所转让(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的乘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的拍照图片(主页、副页均必须上传),图片信息须完整、清晰且无修改痕迹。

    3.被转让(不含变更登记)的乘用车新购买人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的拍照图片(主页、副页均必须上传),图片信息须完整、清晰且无修改痕迹。

    4.新购乘用车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盖章发票联原件拍照图片,图片信息须完整、清晰且无修改痕迹。

    5.新购乘用车新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拍照图片(主页、副页均必须上传),行驶证图片信息须完整、清晰且无修改痕迹。

    在申请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上述材料仍存在缺失或不符合活动规则要求的,均视为该申请人放弃该份额的申领,补贴申请即刻失效。

    (七)在补贴发放前,补贴申请人不能作废、红冲所转让(不含变更登记)的乘用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新购乘用车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申请补贴的车辆不能转让过户。

    六、个人消费者参与活动流程

    (一)账户注册。申请人须在云闪付 APP进行账户注册及实名认证(已完成注册及实名认证的,可忽略该步骤)。

    (二) 补贴申请。活动期间,个人消费者转让(不含变更登记)个人名下的乘用车,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参与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达到指定金额的乘用车新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登录云闪付APP以旧换新购车补贴活动专区提交申请材料,具体提交信息以页面提示为准,并务必确保所提交信息准确无误。

    (三)提交材料。申请人在申请界面上传所转让(不含变更登记)的乘用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盖章发票联原件拍照图片、新购乘用车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盖章发票联原件拍照图片等材料,即可初步锁定单次申请份额,份额数量有限,先领先得(成功提交的判断依据以页面提示为准)。

    申请人须自成功初步锁定单次申请份额后,6个工作日内完成将申请人已转让的旧乘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的拍照图片(主页、副页均必须上传)、已转让的旧乘用车新购买人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的拍照图片(主页、副页均必须上传)、新购乘用车新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拍照图片(主页、副页均必须上传)、银行卡刷卡(含挥卡、插卡)消费POS签购单拍照图片等剩余申请材料的上传。逾期未能完成规定材料上传将视为申请人放弃该份额的申领,申请即刻失效,份额自动释放。

    (四)核验材料。活动主办方按活动规则要求对申请人上传材料进行核验,对于核验通过的,活动平台推送“复审通过”信息至申请进度页面;对于核验过程中遇到材料核验失败或核验材料需要修改的情况,平台将推送修改建议至申请进度页面,申请人可通过查看申请进度页面信息及时了解申请动态,申请人只有1次修改申请材料的机会,修改后的申请材料仍未能通过审核的,将视为申请人放弃该份额的申领。

    如平台退回修改,超过14天(含),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则视为该次申请核验失败,份额自动释放:

    1.未按要求完成申请材料补全或修改。

    2.补贴申请人所转让(不含变更登记)的乘用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机动车行驶证信息仍未通过验证。

    3.补贴申请人新购乘用车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机动车行驶证信息仍未通过验证。

    4.已转让的旧乘用车新购买人的机动车行驶证信息仍未通过验证。

    (五)云闪付红包的发放和使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复审通过”后,活动主办方在7个工作日内将对应的购车补贴红包按手机号发放至申请人的云闪付APP账户。申请人可通过登录云闪付APP查看购车补贴红包是否发放到账,查看路径为:我的->红包->专享红包->明细(云闪付APP右上角)。

    申请人获得购车补贴红包后,通过云闪付 APP 在云闪付线下受理商户进行二维码主扫或被扫支付时抵扣。个别商户不支持红包抵扣,具体以支付结果为准。使用细则:

    1.用户在云闪付线下受理商户使用云闪付 APP,出示付款码支付或通过“扫一扫”扫描商家收款码支付时,可使用云闪付红包抵扣订单金额。

    2.订单金额满0.01元时,方可使用云闪付红包;抵扣订单金额时,需至少支付0.01元。

    3.云闪付红包不可用于提现、购买活期或者其他理财产品。

    4.云闪付红包更多使用细则可在云闪付首页“我的”—“红包”—“专享红包”中查询。

    5.云闪付红包自到账之日起 60天内有效,逾期未使用将自动失效,不予补发。

    6.购车补贴红包按申请人最初申报购车补贴时报送的手机号码,发放至申请人的云闪付APP账户。如因申请人自身原因更换云闪付账户关联手机号码,导致已发放的补贴无法使用或逾期的,不予补发。

    七、其他说明

    (一)为符合政府财政资金审计等法定需要,政府部门及平台需要在必要范围内收集申请人个人及车辆信息详情(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证、手机号、交易时间、交易金额、转让的旧乘用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行驶证信息、新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行驶证信息、已转让的旧乘用车新购买人的机动车行驶证信息、支付凭证、交易商家等信息),以便进行检查与核实。

    (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如发生不可抗力等,活动主办方根据实际情况对活动规则进行变更或调整,相关变动或调整将公布在活动页面上或以合适的方式及时通知。活动期间份额数量及金额的调整,也将在活动页面及时公布。

    (三)汽车销售企业应诚信经营,对于多开、虚开、伪造销售发票协助购车补贴申请人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活动主办方有权取消所涉车辆的购车补贴申请资格,依法追究所涉汽车销售企业相关责任,并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

    (四)购车补贴申请人须确保在补贴发放前,申请补贴的车辆未发生过户等情况,如购车补贴申请人出现作弊违规行为(如刷单、套现、上传虚假申请材料、虚假交易等),活动主办方有权取消消费者的活动参与资格,并收回消费者已获得的权益。

    活动咨询和投诉受理

    消费者如需咨询本细则有关内容,或查询相关申请办理方式、审核状态及办理结果的,可以通过指定平台查询,或者致电热线电话咨询。热线电话号码:0771-2211884、0771-2211841,服务时间: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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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3 信息提供:海南省商务厅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商务厅

     

    2024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要求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加快促进我省消费品以旧换新及回收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促进汽车、家电、家居家装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依靠市场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衔接用好现有政策措施,形成政策组合包。坚持标准牵引,扶优汰劣。坚持重点推进,稳步提升。完善再生资源回收规划布局,高标准提升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培育高水平市场主体,畅通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力争到2024年底,报废汽车回收量1.5万辆以上,同比增长30%;二手车交易量20.5万辆以上,同比增长15%;废旧家电回收量1.45万吨以上,同比增长10%。2027年,报废汽车回收量3万辆以上,较2023年增加1.5倍;二手车交易量27万辆以上,较2023年增长50%;废旧家电回收量1.7万吨以上,较2023年增长30%。

     

    二、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行动

     

    (一)鼓励报废与置换更新。认真落实商务部等7部门印发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海南省注册登记的汽车经销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结合我省实际,根据年度财政资金安排,适时开展汽车置换更新。

     

    (二)鼓励开展以旧换新促进活动。组织开展全省汽车以旧换新活动,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加大力度推出以旧换新优惠措施。支持新能源汽车经销企业开展“一站式”服务,协助个人消费者申领汽车报废更新、置换更新相关政策补贴。支持市县、汽车生产企业、经销企业等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活动,对经遴选纳入省重点促销活动项目的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三、实施家电、家居家装以旧换新行动

     

    (三)实施绿色智能家电补贴政策。根据年度财政资金安排开展绿色智能家电补贴活动,个人消费者在我省参与补贴政策的家电零售网点购买符合条件的绿色智能家电,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资金补贴。引导参与实施绿色智能家电补贴政策的家电零售网点开设家电以旧换新专区,并加大对消费者以旧换新优惠力度。

     

    (四)鼓励开展家电、家居家装以旧换新促销活动。组织开展全省家电、家居家装以旧换新活动。支持市县、家电家居家装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回收企业等开展以旧换新活动,对经遴选纳入省重点促销活动项目的依法依规给予支持。鼓励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与家电家居家装企业合作开展内购、团购等促销活动。

     

    (五)鼓励打造家居消费新场景。鼓励家居家装企业围绕“家场景”,在步行街、综合商业体、专业家居卖场、大中型社区建设新型家装体验店、智能家居体验中心,打造体验式交互式家居消费场景,推出线上线下家装样板间,推动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

     

    四、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

     

    (六)畅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渠道。加快落实《海南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优化全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布局,结合实际及时调整和增加建设项目,加快推进海口、三亚、文昌、临高等市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建设。高标准建设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项目,着力提升新能源车回收拆解能力。规范电池回收渠道,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4S店与电池梯次利用企业建立动力电池回收渠道,其他电池交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处置。公安交管部门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设服务站,办理注销登记等业务。各市县依法依规支持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在当地开设分支机构,开展临时存放、上门取车、线上回收、免费拖车等服务。鼓励汽车经销企业配合回收拆解企业提供汽车报废回收服务。

     

    (七)推进回收网络建设。研究制定省“十五五”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落实《海南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2021~2025)》,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三级回收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全省行政村(居)回收站(点)全覆盖、市县分拣中心全覆盖。积极引进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畅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利用渠道。积极推进市县分拣中心达到国家绿色分拣中心标准,推动海口、三亚、文昌以及有条件的市县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循环利用园区。建设全省再生资源综合信息平台。提升海口等市县专业型分拣中心建设,推动建设废钢铁、废塑料、废电子电器等专业型分拣中心。引进培育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推动绿色规模集聚发展。

     

    (八)拓展回收渠道。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完善公共机构办公设备回收渠道,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公物仓”。各市县依法依规支持优质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全链条建立回收、分拣、运输、循环利用体系,促进实现全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两网融合”;结合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鼓励在社区、小区等公共区域配套设置废旧家电家具临时存放点,便利回收居民废弃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互联网+回收”、上门回收、委托回收等服务。依法依规支持经销商及售后服务企业开展“换新+回收”。组织省内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与省内外加工利用企业依法开展供销合作,畅通回收加工利用渠道。

     

    (九)促进二手商品市场流通。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服务提升行动,完善市场设备设施,配套二手车展示、评估、整饰、金融等服务。公安交管部门在二手车交易市场开设服务站,便捷消费者办理二手车辆转移登记等业务。进一步便利二手车经销商备案登记,鼓励二手车销售由经纪转经销。依法依规支持有实力的二手车出口企业建立国际营销网络,持续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因地制宜推动线下实体二手市场建设,鼓励建设集中规范的“跳蚤市场”。鼓励电器电子产品、家电、家具、服装等零售企业利用现有销售网络,开展线上线下二手商品交易。发展二手商品第三方评估机构,加强二手商品评估鉴定行业人才队伍和管理制度建设。规范全省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完善二手商品交易规则,建设二手商品交易诚信体系,加强交易平台、销售者、消费者、从业人员等信用信息共享。持续开展二手商品交易市场整治行动,打击假冒伪劣、侵权等行为。

     

    五、保障措施

     

    (十)加强资金保障。安排财政资金保障落实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结合我省实际,安排资金用于汽车置换更新、实施绿色智能家电补贴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以旧换新等重点促消费活动。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安排的相关资金,支持汽车、家电、家居家装等领域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十一)强化金融支持。引导银行机构加强对汽车、家电、家居、家装服务和消费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汽车、家装贷款首付比例,合理延长贷款期限、增加信贷额度、提供利率优惠。

     

    (十二)加强要素保障。各市县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将本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中转站、分拣中心、报废机动车拆解等设施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生态环保、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对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公园等公共场所开展汽车、家电、家居家装以旧换新活动给予支持,在场地搭建、物品运输、人员进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十三)加强非法报废拆解打击力度。商务、生态环保、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加强联合监管,依法惩治非法回收拆解和污染环境等行为,加强道路运输和出岛港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回收处置的报废机动车的行为。

     

    省商务厅、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各市县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落实措施,做好合规引导,加强风险防控,严防地方保护、企业借机涨价、违规骗补等行为,对通过弄虚作假骗补的,要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全省各地以旧换新补贴标准应相对统一,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积极营造“去旧更容易、换新更愿意”良好氛围。有关情况及时向省商务厅报告。

    关于推进实施好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01 信息提供:市商务委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商务、财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生态环境、税务主管部门,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推进实施好《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政策措施,积极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贴适用时间、对象条件及标准方式

    (一)补贴适用时间。

    2024年4月24日0时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期间。

    (二)补贴对象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消费者。

    1.个人消费者。

    2.2024年4月24日0时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期间,在全国范围内报废注销了登记在本人名下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指在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及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及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重庆市辖区内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新车。报废旧车的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出具时间为准,购买新车的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3.在补贴适用时间内按规定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履行新购车纳税申报义务、完善上户手续。

    4.报废旧车的个人消费者,须与购买新车的个人消费者为同一人。

    5.按程序成功申报并经审查要件齐全属实。

    (三)补贴标准及补贴方式。

    1.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按照申报补贴材料的相关要求和固定申报渠道主动予以申报,并按程序审核通过后,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以现金形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银行卡上。

    2.每报废注销1辆旧车的限补助其购买的1辆新车,鼓励消费者“早报废早补贴”。

    二、申报补贴渠道和材料

    (一)申报补贴渠道。

    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应于2025年1月10日24时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或通过支付宝、抖音、微信、云闪付等平台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申报材料。若逾期未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要求。

    1.填报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填报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

    3.填报报废汽车信息,需填写旧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填报购置新车信息,需填写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三、申报补贴程序

    (一)自申报对象按期提交齐全、清晰的申报材料之日起,由市商务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完成网上审核。申报对象可适时查看网上审核情况。

    (二)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将在网上审核通过后发放补贴资金。

    (三)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由市商务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在网上审核时予以说明。

    四、配套支持政策

    (一)2024年4月24日0时至2024年12月31日24时期间,协调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消费者提供首付2成、长达5年、低利率的分期购车服务。

    (二)鼓励有条件的汽车生产商、经销商钜惠叠加,联动出台配套资金补贴、优惠打折等优惠政策,惠及广大消费者。

    (三)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因地施策,配套出台鼓励汽车消费的相关政策,持续扩大汽车消费。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商务、财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公安、生态环境、税务主管部门和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要加大对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措施的宣传贯彻力度,确保该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更好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市商务委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电话咨询热线:023—63636981,023—62669583。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发生,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该项政策措施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市商务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适时监测、汇总本次补贴政策执行情况,加强消费大数据分析,跟踪研判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过程中消费趋势特点,体现政策促进成效。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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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1 信息提供:四川省人民政府

    川府发〔2024〕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四川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1日

    四川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省商务厅等19部门印发《贵州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4-06-11 信息提供:贵州省商务厅
    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商务厅等19部门印发《贵州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贵州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24〕4号)要求,聚焦扎实推动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和家装厨卫“焕新”任务落地,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着力扩大有效需求协同发力,顺应消费市场新形势新趋势,以提高技术、能耗、排放等标准为牵引,以政策为激励,以畅通循环为驱动,逐步建立“去旧更容易、换新更愿意”的有效机制,切实推动更多高质量耐用消费品进入居民生活,推动消费从疫后恢复转向持续扩大,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通过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力度,力争到2025年,实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加快淘汰,高效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50%,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20%,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15%;到2027年,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

    二、开展汽车以旧换新

    推动汽车换“能”,着眼于新车、二手车、报废车、汽车后市场等汽车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畅通循环堵点,强化改革创新引领,全链条促进汽车以旧换新。

    (一)加大财政金融政策支持。严格落实商务部全国汽车报废更新活动要求,组织省内汽车经销企业积极参加活动,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全国统一的汽车以旧换新系统进行补贴申请,并依法依规报废老旧汽车且购买新车的给予补贴。利用省级财政资金,开展多彩贵州欢乐购汽车促销活动,对个人消费者购买二手车的给予补贴。鼓励有条件的市(州)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的方式开展汽车“置换更新”活动。鼓励省内成品油经销企业,通过加油优惠等方式,促进汽车换新消费。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汽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利率、期限。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汽车保险产品和服务,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为消费者提供有效充足的风险保障。

    (二)严格执行汽车报废回收标准。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要求,加强对上路行驶车辆合规性检查,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严格执行国家新制定老旧汽车估值评价、报废机动车回用件流通、传统经典车认定等相关标准。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引导车主综合油耗、故障率、维修成本、车辆残值以及更新补贴等情况,自主淘汰符合引导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

    (三)完善报废车回收拆解体系。用好商务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测报废机动车回收情况,引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优化转运路径,降低转运成本,引导企业提升回收服务水平,便利车主交车,推广上门收车服务模式。鼓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向下游钢材、有色金属、零部件再制造等产业链延伸拓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用地等要素保障。出台《贵州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建设与运营指南》,加强行业宣传和培训,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引导企业推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淘汰落后产能,确保拆解过程环保、安全、高效。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深入推进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规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拆解等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环保风险。

    (四)促进二手车放心便利交易。试点支持贵阳市建立大数据赋能二手车流通数字化转型大数据平台,规范二手车交易全链条监管,打造消费者无忧购车平台。持续落实好二手车销售“反向开票”、异地交易登记等便利化措施,破除各类隐形障碍。鼓励省内二手车交易平台充分发挥直联买卖双方的优势,推动二手车交易减环节、降成本、提效率。鼓励汽车领域非保密、非隐私信息开放使用,提升独立第三方二手车信息查询平台运营质效,支持新能源二手车动力电池检测和估值平台建设,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提供并展示车辆状况表,明示车辆基本信息、重要配置、价格等内容。

    (五)鼓励二手车经营主体发展。宣传落实国家二手车经销业务便利化、交易自由化、流通规范化系列政策措施,严格执行二手车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和信息报告制度,加强二手车交易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培育省级示范企业15家,扎实推动二手车企业由经纪模式调整为经销模式,促进行业规范自律。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开展二手车置换、厂家认证等业务,鼓励二手车经销企业提供车辆质保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开展二手车经销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促进二手车品牌化、规模化发展。复制推广贵阳市开展二手车出口试点经验,制定政策加强业务培育和重点企业支持,扎实推动2024年省内二手车出口交易突破1000辆。

    (六)推动汽车流通创新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先行先试,积极争创城市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加快构建统一高效、绿色循环的汽车流通消费大市场。继续执行汽车不限购政策。积极推进充(换)电、停车、智慧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合理优化布局。严格配合抓好国家汽车全生命周期信息交互系统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市(州)探索经验,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依法依规引导汽车改装、汽车租赁、汽车赛事、房车露营、传统经典车等相关行业规范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市(州)打造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带动力的汽车后市场项目,促进汽车从交通工具向生活空间转变。

    三、开展家电以旧换新

    推动家电换“智”,以便利城乡居民换新为重点,健全废旧家电回收体系,打通废旧家电回收“静脉循环”堵点,畅通家电更新消费循环。

    (七)发挥财税政策引导作用。利用省级财政资金,组织省内家电经销企业开展多彩贵州欢乐购家电换新补贴活动,实现“送新、拆旧、装新、收旧”一站式服务,对个人消费者通过旧家电置换新家电的给予消费补贴。用好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相关资金,充分利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等现有资金渠道,改造提升家电回收网络,提高废旧家电回收、中转和集散效率。积极争取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相关资金政策,支持省内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相关资质,畅通废家电回收处理全链条。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落实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方式。

    (八)鼓励出台惠民举措。鼓励有条件的市(州)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的方式,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对个人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给予补贴。鼓励省内电商企业和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全链条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家电以旧换新专区,对以旧家电换购节能家电的个人消费者和餐饮住宿市场主体给予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废旧家电回收及家电以旧换新相关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拓展相关消费信贷业务。

    (九)健全废旧家电回收网络。健全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以便利城乡居民交售废旧家电为核心,结合市(州)城乡人口规模、居民社区等情况,合理布局回收网点、街道(乡、镇)中转站和区域性分拣中心。扎实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将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小修小补”便民地图,方便居民查询回收渠道。鼓励市(州)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置废旧家电临时存放场所,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两网融合”。督促家电回收企业将废旧家电销售给合法合规拆解企业。

    (十)多元化培育壮大回收主体。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和企业积极争创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典型城市和典型企业。创新推广“回收+换新”“互联网+回收”“以车代库”等新型回收模式,推出“一码贵州·便利回收”二维码,鼓励平台企业综合运用手机APP、小程序等移动互联网媒介,发挥配送渠道优势,搭建以旧换新“购、送、拆、收”全链条的数字化平台。鼓励废旧家电回收企业与物业、社区、街道(乡、镇)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上门回收服务。引导家电生产企业通过自有逆向物流体系,或委托家电回收、拆解等第三方企业回收等方式,积极拓展废旧家电回收业务。

    (十一)严格执行家电生产、回收、评估等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家电能效水效相关标准,推广绿色智能家电产品认证体系,引导家电生产企业依据相关标准,加大绿色智能低碳家电供给,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绿色化转型。严格执行国家回收站点、中转站、分拣中心等通用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废旧家电估值评价规则、废旧家电回收规范等相关标准,对家电以旧换新形成有力牵引。

    (十二)全面提升售后服务水平。认真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遴选一批实力强、模式新、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家电售后服务领跑企业,进一步扩大规范售后服务覆盖范围。组织家电售后服务企业与回收企业加强合作,共同为消费者做好回收估值、及时清运等综合服务。引导家电售后服务企业提供在线下单、预约上门、配件自选等个性化服务。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推出家电品牌维修服务常用信息表,不断提升维修服务规范化水平。

    (十三)发展二手商品流通。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等生产和流通企业发展二手回收业务,扩大二手商品交易规模。鼓励“互联网+二手”、售后回购等模式发展,培育一批服务便捷、规范高效的二手商品流通龙头企业,支持建设和升级改造一批旧货市场、交易中心。加强对二手商品经营企业、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规范二手商品交易行为。支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建立健全废旧家电二手流通价值价格和质量安全评估机制。

    四、推动家装厨卫“焕新”

    以扩大存量房装修改造为切入点,推动家装厨卫消费品换新,促进智能家居消费,持续释放家居消费潜力。

    (十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州)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和适老化改造,对购买智能家居产品给予补贴。鼓励家装企业采取让利等方式,推动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局部升级改造等,推动餐饮住宿市场主体旧房装修、局部升级改造。鼓励省内电商平台开展家装厨卫“焕新”活动。持续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推广普及《城市居家适老化改造指导手册》,为有居家适老化改造需求的群体提供系统、简单、可行的改造方案和技术路径。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申报2024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引导企业提供更多高品质、个性化、定制化家装产品,积极培育智能家居等新型消费。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智能家居、家庭装修等消费,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优化审批流程,推广线上即时办理。

    (十五)提升便民服务水平。鼓励市(州)在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和居民小区设置“家装便民服务点”,提供家具临时存放、家装市场信息咨询等服务。鼓励企业探索建立“公益维修队”开展入户检修、评估,提供家装服务和家居产品团购套餐。引导社区为装修车辆、废旧物资回收车辆进出小区提供便利。鼓励企业提供家具、厨卫等消费品上门“送新”、返程“收旧”服务,创新推广“互联网+回收”等模式,优化线上线下二手家居交易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

    (十六)培育家居新增长点。鼓励生产企业围绕家居消费新场景,生产适销对路的绿色智能家居产品,推动智能家居在智慧厨房、健康卫浴、家庭安防、养老监护等更多生活场景落地。扎实抓好数字家庭建设,提高居住品质。加快绿色建材生产、认证和推广应用,全面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鼓励企业创新打造体验式交互式家居消费场景,推出线上线下家装样板间,推动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

    (十七)规范家居市场秩序。依法打击家装、家居消费领域假冒伪劣、偷工减料、价格欺诈等行为。严格执行智能家居互联互通标准,推行家装合同示范文本,积极推广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落实家居行业信用评价体系,积极推广诚信经营典型案例,认真开展“诚信装企进社区”活动。

    五、组织保障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供销社、省税务局、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贵州监管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市(州)要高度重视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按照本行动方案制定工作落实措施,细化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十九)强化资金管理和要素保障。各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将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设施纳入地方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保障废旧家电、家具等回收车辆合理路权,对车辆配备、通行区域、上路时段等予以支持和规范。

    (二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通过电视、报纸、微信、短视频、手机短信等多渠道、多形式,对活动开展进行广泛宣传,切实营造浓厚氛围,不断提升政策知晓率、覆盖面、影响力。开通咨询服务热线,做好政策答疑。鼓励行业商(协)会、企业对汽车、家电、厨卫电器、灶具洁具等消费品的建议使用年限、维修保养周期、超期使用安全隐患等标准和信息开展宣介,倡导绿色、安全消费理念。

    (二十一)加强督促落实。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加强统筹推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市(州)要切实做好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合规引导,加强风险防范,严防地方保护、企业借机涨价、违规骗补等行为,对通过弄虚作假骗补的,要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各市(州)不得要求将废旧汽车、家电等交售给指定的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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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 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08 信息提供: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7年,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持续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设备更新行动

    1.加快重点行业设备更新升级。聚焦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煤炭、电力、机械、轻纺、电子等重点行业,制定涵盖先进设备更新、数字化转型、绿色装备推广、本质安全水平提升的全省工业领域综合性工作方案。大力推进重点行业节能降碳、超低排放、安全生产、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有序推进工业领域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环保设备、检验检测设备等更新和技术改造。

    2.持续推动老化安全设备更新。加强安全、应急、消防救援等领域装备升级改造与配备配置。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领域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加快推动危险化学品老旧装置综合技改,推进重点行业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机器人替人。持续淘汰危险化学品落后工艺技术设备,推进使用先进设备更换替代禁止(限制)设备。严格落实《工贸行业淘汰落后安全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目录》,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设备。

    3.实施分行业分领域节能降碳改造。研究制定节能降碳行动方案,通过省级财政节能降耗专项资金支持,用2年时间对全省600家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效诊断。积极实施能效“领跑者”行动。推动传统产业推广应用节能、节水、环保绿色装备,推动电机、变压器、锅炉等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换代,推动绿色铝、硅光伏、新能源电池等对标国际领先水平更新升级一批生产设备,推动工业固废处理设施设备更新升级。

    4.推动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升级。以推进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重点,支持企业在设计、生产、仓储和运营等环节开展数字化改造,推广应用工业机器人、智能物流等智能制造装备。支持企业对装备、生产线、车间等开展智能化升级,建设一批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和智慧工厂,推动工业大市和重点园区、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探索数字经济赋智赋能新模式。

    5.推动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围绕住宅电梯更新和加装、供水、燃气、污水处理、环卫、建筑施工设备、建筑消防、建筑节能改造、液化石油天然气充装站标准化更新建设、城市生命线工程、局部地区供热等11个方面,争取到2027年对技术落后、不满足相关规范标准、节能环保不达标的设施设备完成更新改造。加快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改造,加强“智慧消防”建设。

    6.加快推进老旧小区设备更新改造。加快更新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老旧电梯。探索开展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推进消防设施设备升级改造。因地制宜完善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场(库)、电动自行车停放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快递箱、文化休闲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推进全民健身补短板工程、七彩云南全民健身工程建设。

    7.推动交通运输设备更新。引导各地统筹用好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推动客货邮融合发展,积极推广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辆,带动运输装备更新换代。加强充换电、充气、加氢等设施建设。积极推进船舶靠岸使用岸电。加快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报废更新,逐步扩大新能源船舶应用范围。积极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8.推动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修订我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推广应用。深化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研发制造推广应用先导区建设,加大力度推广应用粮油作物和特色产业机械化生产所需的适用机械,促进农业机械更新。鼓励县(市、区)优化农业机械报废拆解网点布局。

    9.提升教育设备水平。推动符合条件的院校更新置换先进教学及科研技术设备,提升教学科研水平。根据实际需求更新置换重大科学研究装置。推动中小学校严格落实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保质保量配置并及时更新教学仪器设备。

    10.提升医疗设备水平。鼓励将医疗设备更新与数字化医疗服务能力提升相结合,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按需推进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装备更新,适度超前配置装备。开展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行动,优化公立医院病房床位配置,加强病房适老化、便利化、智能化改造,改善医院供电、消防、污水处理等设施。

    11.提升文旅设备水平。鼓励文旅企业开展索道缆车、游乐设备、演艺设备等文旅设备更新提升。推动智慧旅游建设,开展标识标牌、停车场、休息区、旅游厕所等设施设备更新。因地制宜建设完善登山步道、骑行道等体育运动设施。

    12.加快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设施设备更新。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制作播出、内容分发、传输覆盖、监测监管、用户接收等设施设备更新,重点对拍摄设备、演播室、转播车等进行更新换代。加快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改造升级,提升智慧化管理水平。开展酒店电视操作复杂专项治理,加快电视机、机顶盒、遥控器更新换代。

    (二)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

    13.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开展汽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和新能源汽车下乡等促销活动。引导企业布局完善县域销售服务网点,加快实现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适应消费者多元化需求,逐步提高新能源汽车和节能型汽车销售占比。进一步便利汽车以旧换新交易、登记和落户。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

    14.开展家电产品以旧换新。鼓励家电流通企业开展以旧换新、绿色智能家电促销等联合活动,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推行消费者网上下单,企业收旧、送新、拆装“一站式”上门服务。开设线上线下家电以旧换新专区,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促进家电消费智能化、绿色化、低碳化。

    15.推动家装消费品换新。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持续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企业开展“上门收旧+以旧换新”活动。推动家装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加快数字家庭建设。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家居建材下乡和家装节、博览会等促销活动,提供更多高品质、个性化、定制化家装产品。

    (三)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

    16.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加快发展“换新+回收”物流新模式,支持耐用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建设逆向物流体系或与专业回收企业合作,上门回收废旧消费品。完善社区、中转站、分拣中心三级废旧物资回收体系,布局建设一批高效实用的综合型和专业型绿色分拣中心,加快推动生活垃圾清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融合发展,探索发展再生资源“互联网+回收”模式。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加快“公物仓”建设,推动长期闲置或低效运转的机关资产共享共用、循环使用。

    17.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鼓励发展“互联网+二手商品”,培育一批二手商品流通交易骨干企业。支持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推动二手车交易和出口登记便利化。推动二手电子产品交易规范化,防范泄露及恶意恢复用户信息。鼓励家电、服装、家具等零售商家利用现有销售网络规范开展闲置物品交易。支持各地利用现有旧货市场建设集中规范的二手商品交易市场。

    18.有序推进再制造和梯次利用。大力引进培育装备再制造企业,鼓励对具备条件的废旧生产设备进行再制造。深入推进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传统设备再制造,探索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等产品设备及关键部件梯次利用。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红河、德宏片区争取国家重点行业再制造产品进口试点。

    19.推动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以废钢铁、废铝、废铜、废铅、废锌、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玻璃等为重点,培育一批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加快建设一体化加工配送中心。依托废旧物资循环利用重点城市、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无废城市”建设,打造再生资源精深加工产业集群。大力发展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产业。加强对废旧物资拆解机构监管,防范拆解引发次生环境污染。

    (四)实施标准提升行动

    20.推动能耗、排放、技术标准升级。围绕绿色铝、硅光伏、新能源电池等产业发展,推动能耗限额、节能降碳、排放监测等领域标准制定。加快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等技术标准研制。推动碳排放核算和污染防治、废弃物处置等关键技术标准研制。

    21.强化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实施。鼓励相关企业、单位开展家电、家居、汽车、电池等产品更新换代和以旧换新标准制修订。加大新能源汽车安全、充换电标准供给,完善汽车售后服务及维修标准,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22.加强回收循环利用标准供给。推动研制二手产品品质鉴定、可用程度分级、交易市场管理、信息清除方法等方面标准。开展回收站点、分拣中心、交易平台等通用标准研制,健全完善产品回收、分拣、拆解、再生利用标准。加快再生塑料、再生金属等全链条标准体系建设。督促企业落实以旧换新、绿色低碳等相关标准。

    (五)实施优质产品供给行动

    23.大力提升先进产能。服务和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梳理我省急需关键设备和优势产品清单,组织重点设备供需对接会。以技改为抓手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围绕铸件、光机、数控机床等重点环节发展壮大“工业母机”产业,推动内燃机、工业泵、变压器、水电设备等优质产品、先进设备走出云南、服务全国。

    24.培育产业新优势新动能。围绕我省具有基础条件和比较优势的产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培育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制造、新材料、绿色能源等重点领域“链主”企业,壮大产业集群。坚持优电优用,推进绿色能源与绿色制造深度融合发展,加快绿色铝、硅光伏、新能源电池等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创建15个以上零碳园区,推动不少于100个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认证。

    三、政策要素保障

    (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我省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循环利用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范围。加大省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统筹用好各级各类专项资金,推进各领域设备更新,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新能源公交车及电池更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住宅电梯保修期满后更新改造。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绿色产品采购力度。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财政资金使用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七)落实税收支持政策。落实好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细化落实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措施。落实落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所得税征管便利化措施。

    (八)优化金融支持。落实新一轮中央贷款贴息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领域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贷款支持力度。落实国家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提高金融产品与设备更新融资需求的匹配度,加快贷款投放进度。

    (九)加强要素保障。对可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企业技术改造和再生资源利用项目,加快能评、环评等前期审批手续办理。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倾斜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回收循环利用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的用地支持力度,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十)强化创新支撑。强化重大技术装备更新的科技支撑,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措施,建设一批中试基地,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鼓励优势企业联合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及上下游企业开展新装备、新工艺、新技术研发,加快新装备示范应用推广,促进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四、工作落实机制

    发挥省级工作专班作用,加强协同配合,定期调度工作进展,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本领域相关工作,分行业、分领域制定出台项目化的专项行动方案,完善配套政策,形成“1+N”政策体系。要精准谋划储备一批重大项目,建立分年度推进的项目库,并滚动调整实施。省统计局要指导各地各部门建立相关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情况的监测分析。各州(市)不制定配套文件,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因地制宜项目化、具体化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重点任务责任清单

     

    附件

     

    重点任务责任清单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31 信息提供: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4-26 信息提供:消费促进司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至 2024 12 31 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 20184 30 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 1 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 2.0 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 7000元。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 2011 6 30 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6 30 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三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 2025 1 10 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本细则印发之日2024 12 31 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第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工作。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第五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经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六条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 64 比例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 55 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 64 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 73 比例分担。地方负担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到位。
            第七条 根据 2023 年底各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财政部向各省份预拨 70%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间,中央和地方根据前述单车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按既定分担比例进行补贴,各地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
            第八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中央与地方再进行清算。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 2 10 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各省份补助资金清算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商务部提出的建议下达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商务部、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财政部适时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 好补贴政策。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 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各地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 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 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 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 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 715 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 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 427 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级商务主管 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 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解释。 
    关于印发《甘肃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28 信息提供:甘肃省商务厅
    各市州、兰州新区商务、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主管部门:
    现将《甘肃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商务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甘肃省税务局
    2024年5月27日
    甘肃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深入落实省政府印发的《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实施方案》,以及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印发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汽车消费安全环保水平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信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https://www.miit.gov.cn/)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所有人为个人,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本次国三及以下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和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三条  拟申请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线上提交补贴申请。手机端可通过支付宝、微信、抖音平台首页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或直接扫描“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二维码,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电脑端可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点击“汽车以旧换新”专题,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
    第四条  申请人根据操作指南要求,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第五条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旧车报废日期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上载明的交车日期为准,注销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上载明的注销日期为准。新车购买日期以汽车销售企业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载明的开票日期为准,注册日期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注册日期为准。
    第六条  个人消费者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所提交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行驶证等必须为本人信息。报废车辆与新购买车辆的车主必须为同一个人。
    第七条  各市州商务部门、兰州新区商文旅局收到申请材料后,负责查验申请人提交的个人信息、上传的照片一致性和清晰完整度,核查报废车辆回收证明信息,并会同公安、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原则上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力争3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商务部将按照上述时限要求,在汽车以旧换新平台上对各地临期的补贴申请事项亮“红灯”预警提醒。
    若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于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正信息,逾期未提交相关补正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分项信息完成审核后,由受理地商务部门完成信息终审,并审核确定补贴金额,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及时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八条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7:3比例分担,具体省和市县分担比例另行明确。
    第九条  省商务厅按照各市州、兰州新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保有量、报废更新目标数量等情况,向省财政厅申请预拨补贴资金,省财政厅先期向各市州、兰州新区预拨补贴资金,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间,各市州对符合条件的车辆,按照补贴标准与消费者据实结算。政策实施期结束后,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预算资金,按照“多退少补”原则与各市州进行清算。
    第十条  市州商务部门、兰州新区商文旅局和财政部门从2024年6月份开始,每月2日前汇总本地区上一个月汽车以旧换新申报、补贴资金发放、工作进展等情况,并及时报送省商务厅、财政厅。2025年1月30日前,将本地区汽车补贴资金发放总体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补贴资金清算建议报省财政厅,经财政部甘肃监管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商务部、财政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工信、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市州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商务厅将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纳入2024年商务领域综合督查,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通过实施督查等方式予以督导。
    第十二条  省市(州)商务部门、兰州新区商文旅局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省市(州)、兰州新区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公安、工信、税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用好补贴政策。
    第十三条  根据《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旧车车主需要将报废车交售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报废,并由该企业开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各市州、兰州新区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名单可通过各级商务部门、电话咨询热线、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等方式查询。
    第十四条  市州商务部门、兰州新区商文旅局指导当地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严格落实拆解技术规范要求,环保安全作业,主动上门服务,便利高效回收,促进绿色精细拆解和高值循环利用。
    第十五条  省市(州)商务部门、兰州新区商文旅局设立汽车以旧换新咨询电话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新闻宣传,强化风险防范,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市州商务部门、兰州新区商文旅局会同相关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化汽车以旧换新具体措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海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 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09 信息提供: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政〔2024〕2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统筹推动我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进一步拉动有效投资,激发潜在消费,促进节能降碳,减少安全隐患,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鼓励先进、淘汰落后,标准引领、有序提升,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回收循环利用、标准提升四大行动,持续提升先进产能比重,推动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大幅提高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为加快培育发展具有青海特色的新质生产力创造条件。

    到2027年,重点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显著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72%、77%。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持续提升。

    二、实施重点领域设备更新行动

    (一)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升级。

    1.抓好重点行业设备更新改造。着眼于促进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开展设备高端化提升行动、智能化改造提能行动、绿色化转型提标行动、安全水平提质行动和智慧园区提级行动。聚焦有色、钢铁、化工、石化、建材、电力、机械、轻纺、电子等重点行业,统筹推进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等更新改造。严格落实能耗、排放、安全等强制性标准和设备淘汰目录要求,依法依规淘汰更新超期服役、能耗排放不达标、安全风险隐患大的老旧装置。到2027年,新型工业化发展指数达到130。(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推进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围绕有色、黑色、化工、火电、建材等重点领域,落实节能环保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行重点企业绿色指标综合评价。强化高耗能行业约束性管理,大力开展电解铝、铁合金、纯碱、炼油、烧碱、电石、焦化、水泥、玻璃等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倒逼企业转型发展。到2025年,重点领域能效全部达到基准水平以上,30%达到标杆水平,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淘汰退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

    3.强化数智赋能。加快工业互联网建设和普及应用,实施双千兆网络建设,推进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创新应用,有序扩大青海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在智能制造、社会服务等领域应用,在盐湖化工、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领域打造3个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设备和软件,积极推进工业“智改数转”,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支持企业建设智能制造单元、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支持建设智慧电网电厂,因地制宜发展能源互联网。培育数字经济赋智赋能新模式,积极融入国家“东数西算”布局,推进通算、智算、超算多样化布局,打造绿色算力基地。发展以绿色算力为引领的新质生产力,到2025年,力争已建在建及新签约标准机架超过10万架。到2027年,全省每万人拥有第五代移动通信(5G)基站数达30个,大中型企业100%千兆光纤接入,智能制造就绪率达到8%。(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数据局牵头)

    (二)加快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

    4.实施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供水方面,更新改造存在影响水质达标、老旧破损、国家明令淘汰、能耗高、运行效率低等问题的自来水厂内及居民小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设备。供热方面,重点更新改造超过使用寿命、能效等级不达标的供热换热器、水泵电机以及烟气排放不达标的燃煤锅炉等设施设备。支持老旧、漏损供热管道更新改造。供气方面,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清理一批不符合安全运行要求的燃气场站,加快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污水处理方面,开展污水处理厂设备提标改造,更新改造不满足标准规定、国家明令淘汰、节能降碳不达标的设施设备。环卫方面,对环卫车辆、中转压缩设备、垃圾焚烧发电成套设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备、可回收物分拣设备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进行更新改造,鼓励更新购置新能源车辆装备以及智能化环卫作业机械设备。城市生命线工程方面,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同步推进地级城市生命线工程,补齐配足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配套物联智能感知设备,并配套搭建监测物联网。建筑施工设备方面,更新淘汰使用超过10年以上、高污染、能耗高、老化磨损严重、技术落后的建筑施工工程机械设备,鼓励更新购置新能源、新技术工程机械设备、智能升降机、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建造设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5.开展老旧小区设备更新改造。深入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攻坚行动,补齐设施短板,完善居住功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切实改善老旧小区生活品质。推进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对投入使用时间长、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安全隐患突出、群众更新意愿强烈的住宅电梯,结合隐患排查或安全风险评估情况进行更新、改造或大修。适应老龄化需要,尊重居民意愿,持续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推进存量建筑外墙保温、门窗、供热装置等节能改造。开展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因地制宜完善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场所等配套设施,全面完成老旧小区改造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三)支持交通运输设备和老旧农业机械更新。

    6.推动交通运输设备更新换代。推进城市公交新能源车型替代,加快公交车辆更新速度。支持老旧新能源公交车和动力电池更新换代,鼓励营运类车辆加快节能与新能源车型替代。在车辆排放标准认定、营运管理、车辆拆解、注销登记等环节协同发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推动景区、库区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报废更新,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船。推广应用氢能交通。到2027年,更新更换和增加新能源公交车1320辆,更换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动力电池1510个,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8100余辆,报废拆解船舶3艘,建造船舶38艘。(省交通运输厅牵头)

    7.促进农业机械装备升级。加大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有序淘汰能耗高、排放高、损失大、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推广适应高原农业生产特点的智慧、绿色、高效农机装备。优化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制定新一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加速老旧农机迭代更新。开展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示范推广,推进农机装备集成配套,提升作业效率。到2027年,全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73%,主要农业县区农机报废更新实施覆盖率达到100%。(省农业农村厅牵头)

    (四)提升教育文旅医疗设备水平。

    8.提高教育设备水平。推动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更新重大科研仪器设备和教学实训设备,加快置换先进教学设备,淘汰落后设备,提高重点实验室科研设备高端化水平。严格落实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保质保量配置并及时更新教学仪器设备。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配置感知交互、虚拟仿真等装备,部署学科专用教室、教学实验室,提升通用教室多媒体教学装备水平。利用信息技术推动高性能计算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等智慧设施开放共享,优化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省教育厅牵头)

    9.增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根据自身功能定位、技术水平、学科发展和群众健康需求,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手术机器人、检验检查等医疗装备更新改造,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提质。推进医疗机构病房便利化、标准化、智能化改造,完善配套设施设备,提升患者就医体验。推动智慧医院、移动智慧医疗、远程诊疗、医院信息标准化建设,有序推进电子健康卡和数字影像云建设,拓展医疗健康数字化应用场景。(省卫生健康委牵头)

    10.支持文旅设备改造。以文旅场所节能降耗、强化安全生产、丰富产品业态、增强游客体验为主要方向,对标国家有关规定,对接近使用年限、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安全性能下降的旅游观光设备、游艺游乐设备、演艺设备、文旅数智化等设备运用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更新。加快建设智慧旅游景区,优化在线预约预订、流量监测监控、科学引导分流、智能导游导览等服务功能。(省文化和旅游厅牵头)

    三、实施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

    (一)开展汽车以旧换新。

    11.加大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支持。研究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出台补贴政策,挖掘汽车消费潜力。组织开展汽车以旧换新促销活动,结合消费信贷、分期购物、联合补贴等方式,鼓励汽车销售企业推出以旧换新让利惠民活动。支持西宁市建设区域汽车销售聚集区。(省商务厅牵头)

    12.依法依规淘汰老旧汽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建立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加快清理西宁市堆积报废车辆,切实防范环境隐患。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加大补贴力度,支持汽车报废更新。鼓励消费者提前淘汰高能耗、高排放、使用年限较长、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汽车。(省商务厅牵头)

    13.促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消费。加快办公场所、居住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充电站(桩)更新改造,引导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对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项目给予财政补贴。探索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组建专业化运营公司,规范运营秩序。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下乡,引导企业加大促销优惠力度。(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二)开展家电产品以旧换新。

    14.构建家电更新消费服务链条。建立政府引导、协会搭台、企业销售、金融助力、回收通畅的联动换新促销机制,推动家电以旧换新进农村、进牧区、进社区、进平台。聚焦10年以上家电产品,开展家电惠民专项行动,释放家电更新消费需求。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开设线上线下家电以旧换新专区。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推动家电售后服务专业化、标准化、便利化,提供家电收旧、送新、拆装“一站式”服务,为“以旧换新”走进千家万户提供便利。(省商务厅牵头)

    15.促进绿色智能家电消费。研究制定绿色智能家电促消费支持政策,全面促进智能冰箱洗衣机、超高清电视、智慧厨卫以及智能安防等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拓展绿色智能家电消费场景,提升居民消费体验。(省商务厅牵头)

    (三)推动家装消费品换新。

    16.支持旧房改造和家装换新。结合城镇老旧小区、农牧区危房、建筑节能改造,支持居民装修旧房、改造升级厨卫、加装采暖设备、添置智能家居,促进居住品质提升。引导企业提高家装消费供给质量和水平,提供更多高品质、个性化、定制化家装产品。鼓励企业打造线上线下家装样板间,推动样板间进商场、进平台,推出价格实惠的产品和服务套餐,丰富居民消费选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17.引导家居适老化改造。挖掘银发经济消费潜力,推广普及《城市居家适老化改造指导手册》,开展城市居家适老化改造技术指导,鼓励装修等领域经营主体拓展居家适老化改造业务,提供优惠可行的改造市场服务。运用国家和省级彩票公益金,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及城乡低保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省民政厅牵头)

    四、实施回收循环利用行动

    (一)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体系。

    18.健全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研究制定健全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政策措施,建设省级再生资源集散交易中心,依托基层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社等各类基层供销社网点,积极拓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各市州统筹规划建设以城乡网点为基础、县域分拣中心为支撑、加工利用为目的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推动生活垃圾清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两网融合”。规范现有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经营方式,培育再生资源回收骨干企业,支持建设一批绿色分拣中心,加强拆解处理企业环境管理。重点谋划推进光伏板、风机叶片回收利用,完善废旧家电(电子产品)、锂电池、汽车、农用机械、办公设备等废旧产品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打造集回收加工为一体的综合性再生资源产业园区。加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建设,提升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19.促进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利用。发展“换新+回收”物流体系和新模式,支持耐用消费品生产、销售企业利用配送、安装、维修等渠道建设逆向物流体系,推动与专业回收企业合作,上门回收废旧消费品。推行“互联网+回收”模式,支持企业开展线上预约收运,实现“一键下单、上门回收”。推广“以车代库”流动回收,探索更多灵活便利、适应多样化需求的回收模式。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管理,支持西宁市优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布局,完善公共机构办公设备回收渠道,开展固体废弃物处置专项整治,提高回收处理效率和质量。(省商务厅、省供销联社牵头)

    (二)完善二手商品流通交易体系。

    20.搭建二手商品线上线下交易平台。鼓励电子产品、家电、服装、家具、书籍等零售企业利用现有销售网络规范开展闲置物品交易。支持各市州利用现有旧货市场建设集中规范的“跳蚤市场”。鼓励社区建设二手商品寄卖店(点),定期组织二手商品交易活动,促进二手家电家具等交易流通。推动二手车流通交易便利化措施落地,优化二手车跨地区登记管理,破除各类隐性障碍。(省商务厅牵头)

    21.提高二手商品交易便利化规范化水平。推行“互联网+二手”发展模式,鼓励发展二手商品第三方评估机构,完善二手商品评估鉴定行业人才培养和管理机制。加强计算机类、通讯类和消费类电子产品二手交易的信息安全监管,防范用户信息泄露及恶意恢复,保障旧货交易时出售者信息安全。推动二手商品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交易平台、销售者、消费者、从业人员等信用信息与全国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平台(青海)的归集共享。(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牵头)

    (三)推动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

    22.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盐湖资源有序开发,推动强链延链补链,提高盐湖资源综合利用率,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完善“装备制造—清洁能源生产—绿电输送—消纳”循环产业链条,构建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的清洁能源体系。积极拓展新材料产业链,大力发展新型合金材料、新型光电材料、新型化工材料、新型非金属材料等产业。打造绿色有机农畜产品全产业链,推进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生物质能、旅游康养等循环链接。推动化工、水泥、印染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改造,依法对“双超双有高耗能”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大塑料废弃物等可回收物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加快布局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减少塑料垃圾填埋量。落实快递包装无害化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快递绿色包装标准体系,形成贯穿快递包装生产、使用、回收、处置全链条的处理长效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23.提高资源循环化利用水平。推进西宁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重点城市建设,建设西宁、海西、玉树“无废城市”,支持建设废弃物回收处理设施,推进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五大类废弃物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工作。探索在海南、海西等风电、光伏装机规模较大的地区率先布局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产业基地。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在西宁、海东统筹规划布局一批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等再生资源精深加工利用产业。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

    五、实施标准提升行动

    (一)加强标准实施与监督。

    24.推动标准规定有效实施。开展对标达标行动,推进能耗排放技术标准升级、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提升、回收利用标准供给,以先进标准引领消费品质量提升。严格落实国家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规定,对在限定时间内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严格淘汰退出。瞄准国际国内先进标准,建立重点领域对标达标提标机制,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培育一批以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先导型、创新型标杆企业。(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强化标准化基础能力建设。在盐湖化工、清洁能源、有机农畜、生态旅游、特色轻工等重点领域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探索开展“标准+认证”工作模式。建立科技创新与标准研制互动机制,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加强标准化专业人才、管理人才和从业人员的培养培训。开展能耗能效、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等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与监督检查。(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优化完善地方标准体系。

    26.创新资源循环利用标准体系。加快制定修订盐湖产业、清洁能源、生态旅游、有机农畜产品等领域标准,特别是绿色算力、风电、光伏设备及产品升级和退役标准。研究制定盐湖卤水检测、盐湖工业风险评估相关标准,完善提升锂离子电池储能电站设计、农牧区生活污水处理、生态旅游产品设计与开发、绿色食品、特色养殖、生物防控等技术标准。扎实推进海东二手车销售服务、藏雪茶加工等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选树典型,推广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标准化发展模式。到2025年,完成制定修订青海省地方标准90项。(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27.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围绕节能降碳、环保、安全、循环利用等领域,对照国家2024年—2025年制定修订重点国家标准项目清单,结合我省优势产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推进我省“清洁能源+大数据”战略实施,主导制定绿色算力基础设施建设运维相关国家标准。(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六、步骤安排

    (一)启动阶段(2024年6月前)。一是建立工作机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建立厅际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二是建立政策体系。构建“1633”政策体系,即制定实施方案和工业、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教育、医疗、文旅6大领域专项方案,以及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消费品以旧换新、标准提升3项行动计划,配套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财税、金融3项支持措施。三是制定操作流程。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标国家相关规范,制定设备更新的支持范围、标准界定、补助额度、兑现方式、实施主体等;商务部门制定消费品以旧换新的支持范围、补贴方式和实施主体;商务部门会同供销联社制定回收利用流程、模式。四是开展政策吹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专题政策吹风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发布支持政策和惠民措施,介绍具体操作流程,释放积极信号。五是启动消费季活动。以消费品促销活动为契机,聚焦汽车、家电、家装等大宗耐用消费品,举办大型主题消费活动和补贴专场,激发全省消费热潮。

    (二)实施阶段(2024年6月—2027年12月)。一是制定年度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摸底调查情况,衔接专项方案,按照轻重缓急、产业基础、企业意愿和群众需求,科学合理制定年度计划。二是实行清单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设备更新清单,商务部门制定消费品以旧换新清单,建立本领域年度任务台帐,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先行更换有重大安全隐患和高耗能、高排放的设备,继续用好性能良好的设备,逐步推进其余需要更新的设备。三是开展专题对接。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举行政银企商专题对接活动,将政府支持、银行信贷、企业让利有效统筹,叠加集成融合,放大政策效应。四是强化项目储备。省有关部门积极与对口部委衔接,对照国家及我省政策支持范围和遴选标准,实时更新重要设备和消费品需求、财税金融支持政策、储备项目“三张清单”,高质量谋划、储备、包装一批项目,提高项目生成率。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财政补贴等资金支持。五是健全服务体系。各市州建立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常态化工作机制,依托市民热线“12345”,开辟政策问答、问题收集、分拨转办、及时反馈通道,打通政策与市场的最后一米。六是开展年度总结。各地各有关部门每年定期总结实施成效,查找问题和不足,提炼经验做法,形成总结报告于12月中旬报协调机制办公室。

    (三)评估阶段(2028年上半年)。全面评估工作成效,总结经验做法,提出常态化推进意见。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财政政策支持。积极争取我省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循环利用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范围。统筹用好现有中央和省级财政既有渠道资金政策,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支持工业、市政基础设施、公共交通、教育、文旅、医疗、农业等相关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利用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汽车以旧换新、家电产品及家装消费品等以旧换新和废弃产品回收循环利用。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加大对符合政策要求的高效节能产品设备、再生资源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强化财政资金全过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精准性。(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精准高效落实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加大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支持力度,落实企业购置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等政策,支持将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落实落细所得税征管措施。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发票开具、纳税申报做好全方位宣传辅导,对符合条件企业精细分类、贴标画像,运用多种渠道精准推送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牵头)

    (三)增强金融服务支撑。定期举行政银企商专题对接活动,统筹做好政府支持、银行信贷、企业让利等工作。用好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政策工具和中央财政专项贴息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支持。推动金融机构有效对接制造业企业,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对接碳金融和相关项目,加强对绿色智能家电生产、服务和消费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省委金融办牵头)

    (四)提升要素保障水平。简化前期审批手续,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对不新增土地、以设备更新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加快能评、环评等前期审批手续办理。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倾斜支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回收循环利用项目用地。加大再生资源回收和加工利用项目用地支持力度,推动将交投点、中转站、分拣中心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回收循环利用项目的用能保障,优先对可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建、改建、扩建企业技术改造和再生资源利用项目开展节能审查。(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责分工落实)

    八、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重大意义。在省发展改革委设立协调机制办公室,成立工作专班。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推进本领域、本行业专项方案落地实施。各市州相应建立工作机制,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目标任务和具体举措,加强项目储备,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调度协调。要及时调度工作进展,评估工作成效,跟踪分析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研判可能出现的问题,会同相关部门有针对性的调整完善政策举措。要统筹好化债、财力和企业需求,因地制宜推进,防止加重地方政府和企业债务负担。对行动全过程开展重点督导、定期通报、查漏补缺、确保实效。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让政策直达企业和消费者,让社会各方面稳信心、稳预期、稳投资。要及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利用青洽会、大型主题消费等活动,营造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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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商务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13 信息提供:宁夏商务厅

    宁商发〔202422号

    五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24〕15)精神,按照《商务部 财政部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自治区商务厅等18部门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商发〔2024〕20号)要求,更好实施汽车和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2.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511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适用期间、对象条件

    第一条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分为报废更新补贴和置换更新补贴,两种补贴不得迭加享受。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期间执行,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第二条 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对象须为个人消费者。报废或转让旧车的消费者,须与购买新车的消费者为同一人。

    第二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适用期间内,个人消费者在全国范围内报废注销登记在本人名下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在宁夏辖区内汽车销售企业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0000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汽车置换更新补贴适用期间内,个人消费者(不含变更登记)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在宁夏区内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乘用车新车且在区内注册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给予相应的补贴其中,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最高补贴4000元/辆、购买燃油乘用车最高补贴3000元/辆。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https://qclt.mofcom.gov.cn/)通过微信、支付宝、抖音、云闪付等平台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报废更新平台),清晰、完整、准确填报提交申报材料,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若逾期未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予受理。

    第六条 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报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2.填报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的银联借记卡)的开户行、卡号、银行预留手机号信息。

    3.填报报废汽车信息,需填写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填报购置新车信息,需填写购置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码),上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报废更新补贴适用期间内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报废更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商务主管部门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时汇总符合报废更新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的报废更新相关信息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章 补贴资金管理

    条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各地市与消费者据实结算。

    条 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根据2023年底各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自治区财政厅向各市预拨70%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

    十一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自治区财政地市进行清算。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年1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各市补助资金清算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经财政部宁夏监管局审核后,自治区财政厅下达清算资金

    第十二条 各地市按照“总量控制、先到先得、用完为止”的原则,统筹财政资金做好汽车置换更新和购买新车消费,购买新车补贴参照置换更新标准执行。

     监督管理

    十三条 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市对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地市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财政部宁夏监管局适时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各地相关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市设立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市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汽车置换更新具体操作流程。本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标准和范围

    第一条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7大类二级以上能效单价1000元及以上家电产品参加以旧换新活动,通过自治区引导、市县(区)参与的方式给予每台最终成交价格10%、不超过1000元标准补贴,鼓励企业积极让利;对购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单价500元及以上燃气灶具参加以旧换新活动,按照每台最终成交价格20%、不超过1000元标准进行补贴。电动自行车补贴由各地市根据实际参照家电补贴制定标准。

    第二条以旧换新补贴产品范围包含家电类型有:空调(含中央空调,家用立式、挂式空调,一体空调等)、电冰箱(含冰柜、冷藏柜等)、洗衣机(含干衣机、挂烫机等)、电视机、热水器(含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空气能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燃气壁挂炉等)、吸油烟机、洗碗机、微型计算机(含台式机、一体机、便携式计算机等)、打印机(含复印机)、空气净化器(含加湿器)、微波炉(含光波炉、电烤箱、厨房一体机等)、电磁炉(含电陶炉)、电饭煲(含电饭锅、电压力锅等)、电风扇(含空调扇、电暖气等)、净水机(含直饮机、茶吧机等)、扫洗地机(含扫地机、洗地机、吸尘器等)、手机、燃气灶具(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和《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国家标准,具有熄火保护装置)。各地市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的补贴类型。

    第二章  补贴规则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按照“总量控制、先到先得、用完为止”的原则,分阶段、有计划的安排补贴资金。鼓励各市、县(区)财政安排资金,引导企业积极主动让利,切实提升财政补贴质效。补贴资金在保障家电以旧换新的前提下可用于购新补贴,购新补贴参照以旧换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政策实施期内,每名消费者最多可享受3次补贴、单次补贴不超过1000元,其中手机不超过1次、燃气灶不超过1次通过旧机上门回收、照片验证、保价回收等措施保障活动有效开展。各地市可结合活动开展情况灵活调整。

    第三章  补贴流程

    第五条 家电销售经营主体或废旧家电回收企业向各市、县(区)商务部门进行申报,由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对家电以旧换新参与商家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商家名单向社会公示,征集的参与商家资格有效期至以旧换新活动结束。

    第六条 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具体实际,可采取利用第三方平台等方式开展活动,组织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商家通过第三方平台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消费者。消费者按照各地市确定并对外发布的第三方平台参与资料提交、补贴核销等。

    第七条 消费者到活动商家选定新机后,由商家指导消费者填报以旧换新基本信息。小家电可以直接交由销售企业回收,现场核价,集中交有资质的回收企业处理;大型家电由销售企业提供“上门送新、返程收旧”服务。

    第八条 活动结束后,各地市商务主管部门需将参与活动商家相关销售数据台账报自治区商务厅,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核。对参与商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存在恶意刷单或套现等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退回补贴资金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参与企业要求

    第九条家电销售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条件的家电销售实体企业。旧家电回收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已建设有旧家电回收信息平台、回收网络与拆解作业场所的废旧家电回收拆解处置企业。

    第十条 理解并同意本次补贴活动规则,按照活动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接受主办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修改活动条款及细则、暂停或取消活动。

    第十一条 家电企业网点布局能够满足消费者需求,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保证货源充足、供应及时;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等售后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家电企业应具备和补贴活动参与支付平台进行对接的能力,有银行对公结算账户,如为个人结算账户则须家电厂商或经销企业推荐并担保,活动启动前无法完成对接的参与企业取消资格。

    第十三条 旧家电回收企业应具有与回收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具备和补贴活动参与支付平台系统进行对接的能力,确保消费者在线上申请旧家电回收。

    第十四条 无严重失信行为,承诺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接受社会各方监督,积极协调处理补贴活动相关诉求纠纷,具有防范骗补、套补等行为的综合处置能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各地对家电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消费者交售的旧家电应保证机壳、线路板、供电电源等主要部件齐全。企业销售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节能、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府补贴计算基数,是在消费者参与完成商家、销售企业的各项优惠活动基础上的最终成交价格进行核算。销售企业不得先行抬高销售价格严禁虚假宣传、提前囤积旧家电等。

    第十八条 回收的废旧家电应交由正规资质的家电拆解企业处理,不得私自进行拆解或翻新流入二手市场。拆解企业收到废旧家电后,要做好信息登记和统计。

    第十九条 设立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可按照“便利居民、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实施细则将视活动开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一图读懂|《宁夏回族自治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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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推动 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03 信息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发〔202427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5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

    以旧换新实施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我区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加快形成更新换代的规模效应和内生动力,进一步激发投资和消费潜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城乡居民生活品质提升、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参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工作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立足国家所需和新疆所能,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产业升级、促优汰劣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绿色发展、惠及民生坚持供给端和消费端双向发力,打好政策组合拳,大力实施工业、农业、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教育、文旅、医疗领域设备更新行动节能降碳绿色发展行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循环利用行动,推进先进设备加快应用、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高质量耐用消费品更多进入居民生活,畅通资源循环利用链条,为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八大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7,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57%72%;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全区再生水利用率达到50%以上;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基本健全,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提升至60%左右

    二、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促进产业升级和挖掘消费潜力

    工业领域设备更新行动

    1.推动重点行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快淘汰落后低效设备、超期服役老旧设备,鼓励企业更新一批高技术、高效率、高可靠性的先进设备。围绕石化、化工、煤炭、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矿山、建材、机械、纺织、生物医药等行业,建立更新设备清单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库,因地制宜有序推动重点领域生产设备、用能设备、发输配电设备、安全设备等更新和技术改造2024年投入2.5亿元左右,更新一批一体化勘察找矿设备。在石化化工、医药、电子等重点行业,围绕设计验证、测试验证、工艺验证等中试验证和检验检测环节,更新一批先进设备,促进食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领域安全检验设备更新。(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智能设备推广应用和企业数字化转型。以生产作业、仓储物流、质量管控等环节为重点,推动基础制造装备、工业机器人、工业控制装备、智能物流装备、传感与监测装备等通用智能装备更新,重点推进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制造业、原材料制造业、消费品制造业开展智能化改造积极打造一批智能矿山、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进一步加快工业互联网、物联网、5G、千兆光网等新型网络基础设施规模化部署,鼓励工业企业内外网改造,鼓励大型集团企业、工业园区建立各具特色的工业互联网平台。(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数字化发展局新疆通信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提升工业本质安全水平积极引导和推动石化化工装置、矿山机械、有色金属电解槽等一批老旧设备开展安全改造依法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标准要求的装置设备,强制退出一批安全风险高的装置设备妥善化解老旧装置工艺风险大、动设备故障率高、静设备易泄漏等安全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改造提升一批在役装置设备。推动民爆行业加大安全技术和装备推广应用力度,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加大安全装备在重点领域推广应用,推动安全应急监测预警、消防系统与装备、安全应急智能化装备、个体防护装备等升级改造与配备(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等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农业领域设备更新行动

    4.加快淘汰老旧农机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报废更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包含采棉机)、水稻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支持引导提前报废使用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发动机的农机,支持农业机械装备升级,2027年自治区产粮大县和棉花主产县农机报废更新实施覆盖率达到100%推广应用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农业机械,推进老旧箱式采棉机以旧换新,由箱式机向打包机迭代更新。支持粮油、果蔬、畜产品生产全领域全过程生产机械及加工设备更新改造。(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扩大农机报废更新范围统筹用好中央及自治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推进购置补贴机具有进有出、优机优补,分类分档优化报废补贴标准。积极向中央申请扩大我区报废更新补贴机具范围,将达到报废年限但不在报废补贴政策支持范围内的 播种机械、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等亟需报废更新的重点机械,按现行报废补贴标准纳入政策支持范围。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应用智能作业模式,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等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设备更新行动

    6.推动市政基础设施设备更新。结合城市更新,分类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绿色、智慧运行加快推进运行年限满30年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供排水、供热管道的改造,更新影响水质达标、老旧破损的城镇供排水设备,对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开展更新改造,推动排水防涝及应急抢险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加快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视频监控等安防设备改造。推进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设备智能化升级改造更新改造技术落后、故障频繁、存在安全隐患的市容环卫设备更新淘汰使用10年以上老化磨损严重、技术落后、安全性能低的建筑施工机械设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推进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稳妥推动地下管网、桥梁隧道、窨井盖等城市部件和城市低洼易涝区等配套加装物联智能感知设备配套搭建监测物联网,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城市生命线工程深度融合推动对城市基础设施运行数据的全面感知、自动采集、监测分析、预警上报更新改造运行20年以上、超出使用寿命、检验不合格、主要部件严重受损、老化腐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维修价值的城市燃气设备和液化石油气钢瓶,重点解决带病运行燃气管网问题加装燃气泄漏感知设备,支持配置智能巡检设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推进城镇居住环境功能提升结合城市更新行动,着力解决群众居住环境公共服务设施陈旧、无障碍通行能力不足等方面短板积极提升现有完整社区建设品质。重点支持运行时间超过15年的住宅老旧电梯的更新改造,持续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加快更新不符合现行产品标准、安全风险高的住宅老旧电梯。因地制宜完善消防设施、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场(库)、电动自行车及智能快件箱、文体健身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应急管理厅、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体育局、新疆邮政管理局等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交通领域设备更新行动

    9.推进新能源、清洁能源车型替代。加快推进公交、出租公务车新能源车型替代,到2027年力争更新公交车电动化比例达到55%,力争新增和更新新能源出租车(含网约车)比例达到45%以上。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扩大党政机关及公共机构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65%,其中“乌—昌—石”等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区域不低于80%鼓励货车、工程作业用车等领域加快新能源、清洁能源车型替代推动民用运输机场场内用车电动2027年,除应急车辆外,公共交通、环境卫生、邮政快递、城市物流、公务用车等领域基本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邮政管理局新疆机场集团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依法依规淘汰老旧机动在排放标准认定、营运管理、车辆拆解、注销登记等环节协同发力,依法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和加强监管执法等综合性措施,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支持民用运输机场有序淘汰场内10年(含)以上汽柴油车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及非标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引导车主自主淘汰符合引导报废标准的老旧机动车。严格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管理,对已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道路运输车辆及时注销道路运输许可加强路面巡逻管控,重点打击报废车违法上路行驶。加大监管力度,严防报废车辆回流到厂矿企业使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商务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应急管理厅、新疆机场集团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加快推动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等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更新,支持非道路移动机械装备升级。到2025年,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广应用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自然资源厅、民航新疆监管局、中铁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教育领域设备更新行动

    11.加快教学设备更新置换。加快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和信息化设施更新,淘汰落后设备,提高教学和实训场所装备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依托职业院校教育办学条件达标工程支持职业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加快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鼓励产教融合设备配置对标先进、适当超前。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配置感知交互、虚拟仿真等装备,建设学科、专业专用教室、教学实验室,提升通用教室多媒体教学装备水平,重点向南疆高校倾斜(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快科研设备更新置换。支持高校及科研机构更新置换先进科研仪器设备鼓励双一流高校结合学科发展水平和科研需求配置相应仪器设施以科技前沿为导向提升科研设备高端化、尖端化水平强化科研技术设备更新,优化科研条件资源配置,提高人才引育、学科发展、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之间的匹配度。(自治区教育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文旅领域设备更新行动

    13.推动文旅设备更新提升。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和特种设备检测标准,推进等级旅游景区、度假区、文化馆、旅游演艺场所、博物馆、重点游乐园(场)等文化旅游场所运营设备更新。对接近使用年限、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安全性能下降的文旅设备进行更新或技术改造。推进索道缆车、轨道滑道、游乐设备、演艺设备、广播设备、影视设备、出版印刷设备等升级改造,推动房车、游轮、游艇、旅游车辆等旅游装备和数字文化新业态设备更新购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播电视局、新疆人民出版社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推动文旅行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推动建设智慧旅游景区,优化在线预约预订、流量监测监控、科学引导分流、智能导游导览等服务功能。加快文旅数字化、智慧化技术的场景开发和推广应用,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AR/VR/MR(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等数字技术,打造智慧景区、智慧康养社区、数字博物馆、数字展览馆等沉浸式数字化体验场景。鼓励景区、酒店引入服务机器人、智能终端鼓励推动游乐设备技术创新,引导特色化、智能化、互动化、个性化、感官体验多元化升级更新鼓励演艺场所利用交互式投影技术打造沉浸式舞台背景和特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医疗领域设备更新行动

    15.开展医疗卫生机构设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加快淘汰更新超过使用年限、功能不全、性能落后、维修成本过高或无法维修、影响使用安全的医疗装备和信息化设施。以县级为重点推进医疗卫生机构装备和信息化设施迭代升级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等医疗设备更新换代,进一步提升医院数据互联互通、医院信息标准化建设水平。推动医疗器械检验检测设备更新。2027年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装备配置达标率达到90%以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相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6.推动医疗机构病房改造提升。鼓励医疗机构加强病房适老化、便利化改造,改善医院现有供电、消防等安全保障措施,提升污水、医疗废物处理能力。有序推动4人间及以上病房改造。(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相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八)节能降碳绿色发展行动

    17.大力推动化石能源消费替代。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持续优化油气消费结构加快优势产业与新能源耦合发展。推广绿氢多元化、规模化应用新建炼油和炼化项目绿氢利用率达到10%并逐年提升。建立用能预算管理机制合理控制重点用能单位化石能源消费。新建硅基、铝基等高载能项目,绿电消纳比例不低于50%,其他项目不低于30%力争到2025年底存量项目绿电消纳比例达到新上项目比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8.扎实推进工业节能降碳提升。对标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深入推进炼油、煤制甲醇、烧碱、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炼铁、炼钢、电解铝、尿素工业硅等36个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加快优化钢铁产品结构,推行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推广原油一次裂解制乙烯、合成气一步法制烯等先进工艺。鼓励原生与再生、冶炼与加工产业集群化发展,大力发展再生金属产业鼓励在尾矿、废石、废渣、工业副产石膏等较为集中地区建立耦合发展绿色建材产业园区。(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提升建筑领域和公共机构节能水平。加快建造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强化绿色设计和施工管理,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鼓励推动装配式装修加快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加快推进建筑和城镇市政公用行业国家明令淘汰、污染高、能耗高、运行效率低、能效等级不满足节能标准、烟气排放不达标的设备更新。推进外墙保温材料和照明、住宅老旧供热设施等更新改造。全面开展公共机构用能产品设备能效核查,加快落后低效产品设备淘汰更新,鼓励采用能源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降碳项目未采取节能措施的公共建筑改造后实现整体能效提升20%以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0.推进交通运输节能降碳行动。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推动大宗货物公转铁深入推进公铁、空陆等多式联运发展。推动运输装备低碳转型推进低碳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开展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化提升改造,鼓励交通枢纽场站及路网沿线光伏发电设施建设,加快居民社区、停车设施、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厅、商务厅、公安厅、新疆机场集团、民航新疆管理局中铁乌鲁木齐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

    21.开展汽车以旧换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同步配套出台汽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政策,联动汽车销售企业、金融机构开展汽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办好各类汽车展销会,引导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开展促销活动。对报废高排放乘用车或符合条件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符合节能要求或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给予定额补贴;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自主确定自用汽车贷款最高发放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额度、期限;推广上门收车服务模式。支持汽车改装、汽车租赁、汽车赛事、房车露营、传统经典车等相关行业规范发展,打造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带动力的汽车后市场项目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安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2.开展家电产品以旧换新。畅通家电(含燃气厨卫设备)更新消费链条,支持扩大绿色智能家电消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给予补贴。引导并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金融机构持续开展以旧换新活动,开设线上线下家电以旧换新专区,对以旧家电换购节能家电消费给予让利优惠并提供上门回收、免费拆装等服务。鼓励各地对家电以旧换新给予消费补贴。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废旧家电回收及家电以旧换新相关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家电销售企业渠道下沉,搭建县乡分销运营网络,为乡村消费者提供上门安装、调试、维护等服务。(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3.推动家装消费品换新。鼓励各地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通过政府支持、企业让利等多种方式,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培育扩大智能家居消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居民购买绿色家居产品发放消费补贴。引导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家居消费季、家纺消费节、家装消费节等促消费活动,引导企业提供更多高品质、个性化、定制化家装产品。培育居家适老化改造经营主体,为有居家适老化改造需求的群体提供经济实用的改造方案和技术路径。(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政厅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循环利用行动

    24.支持二手商品流通交易。支持线下实体二手市场合规运营,鼓励建设集中规范的跳蚤市场。鼓励发展互联网+二手模式,促进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规范建设。继续落实二手车新政,实施二手车交易反向开票政策取消二手车经销不合理限制,优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推行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通过二手车交易盘活汽车存量市场,促进汽车梯次消费。推动二手商品交易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二手商品评估鉴定行业人才培养大力发展二手车出口,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建设集展示交易、维修整备、检测认证、报关出口、仓储物流、金融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二手车出口基地,培育二手车出口配套服务体系,拓展中亚及周边国家业务,简化二手车异地交易和出口登记手续,实现出口二手车转让登记、注销登记一站式办理。(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乌鲁木齐海关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5.推进报废机动车和农机具回收拆解。健全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规范化发展提高回收企业拆解能力。给予机动车报废回收及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企业土地购买优惠政策简化相关工业用地手续办理程序对循环再利用的主体进行政策和资金支持对变速箱、发动机、液压件等附加值高的元器件进行循环再利用。鼓励各地组织报废农机具废弃物循环利用技术推广对接、交流培训,推动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自治区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6.推动废旧资源高水平再生利用。积极推动废钢铁、废塑料、废有色金属等再生资源的精深加工利用,探索在哈密、昌吉、乌鲁木齐、喀什等风电、光伏装机规模较大的地(州、市)率先布局退役风电、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产业基地。探索发展汽车零部件、风电光伏、航空等装备再制造业务。探索老旧农机产品(含采棉机)改造和回收再利用,促进老旧农机产品提高利用率进入二手农机市场向第三国转移。强化风电光伏、动力电池等产品设备残余寿命评估技术研发,有序推进产品设备及关键部件梯次利用推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做大做强废旧家电回收企业。推动回收企业与家电品牌企业联动,设立废旧家电储运货场,提升家电回收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推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工作(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科技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7.完善供销系统废旧产品设备回收网络。发挥各类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点一点多能、一点多用作用,科学布局县乡村三级回收体系,依托石榴籽服务站、社区物业中心、乡镇客运站、基层供销合作社等各类基层服务网点,积极拓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便利居民交售。支持改造建设一批标准化、规范化的集中分拣处理中心,提高再生资源暂存和中转能力鼓励供销系统再生资源企业在做好废钢回收利用业务基础上,拓展废旧家电回收、报废汽车拆解等业务。(自治区供销社牵头,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

    各部门要推动建立政策对接、供需对接、项目对接、银企合作等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责任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专班,定期调度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相关工作,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各州、市(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举措,抓好贯彻落实。各各部门要对实施情况开展年度进展跟踪和评估。将各牵头部门落实相关政策举措情况纳入政府督查范围,加强财政资金审计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相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标准提升应用实施

    严格执行能效能耗、污染物排放、低碳技术、设备技术、安全生产等领域国家标准,加强标准实施推广应用。引导新疆优势产业链主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根据地方标准需求,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合理缩短周期,支持立项和审定能效能耗污染物排放、低碳技术、设备技术、北斗规模应用、安全生产等领域自治区地方标准推荐全国企业标准领跑者榜单中新疆企业产品进入自治区政府采购目录帮助服务相关企业、社会团体积极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增加标准有效供给。(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相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金融财税支持力度

    做好项目储备,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国家资金支持。用好国家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等资金。统筹利用自治区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领域设备更新,支持启动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2027年前,自治区本级财政每年发放1亿元家电以旧换新消费券,其中5000万元用于购新补贴、5000万元用于换新补贴,各地(州、市)财政配套1亿元。精准落实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还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购置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机制积极运用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推动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加快增长加大对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对重点领域数字化、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汽车保险产品和服务,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新疆分行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等有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用地、用能等要素保障

    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项目建设用地,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依法高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统筹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按照相关规程做好土地供应用好原料用能和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政策,新上项目工业增加值能耗强度低于所在地(州、市)和所属行业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均值的,原则上保障全部合理用能需求;仅低于其中一项的,实行能耗(扣除绿电、原料用能后)等量替代,鼓励项目用能绿电替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相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人才、科技创新等支撑

    支持科研机构设备更新。组织开展重大装备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解决重大技术装备卡脖子难题,2027年组织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取得一批国产替代进口的技术成果。引导企业加快设备更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研发一批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加强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的推广应用,助力重点创新产品产业化。完善产业技术基础支撑服务体系,布局建设检验监测、计量测试、质量控制、可靠性评价、标准与专利服务等技术基础服务机构和平台。加强人才培养,鼓励通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一批设备更新改造、再生资源深加工、国际标准制定等行业领域的专业人才,为实施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自治区相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特别是要利用好新媒体、电商平台等有效渠道,回应社会关切,介绍相关具体工作安排和具体举措,做好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典型经验介绍、政策解读、信息咨询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让相关政策直达企业和消费者,激发企业更新设备和群众以旧换新热情营造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良好社会氛围。自治区相关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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